2號令 實施在即 47家信託公司謀變

2021-04-15 11:48:24 字數 2248 閱讀 4519

銀監會「2號令」明日施行,28日下午,國內47家信託公司的老總在重慶「封閉」商討,尋求突圍之道。

所謂「2號令」,是指《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內容就是准許銀行經營委託理財業務。

知情人士告訴記者,本次信託業重慶會議就是為了讓監管層及國家高層更多了解信託業、推進監管政策優化的舉動之一。他介紹說,該會議是中國信託行業協會「中華信託萬里行」活動的子活動,該協會計畫通過在深圳、上海、重慶、北京、大連等幾站的行程完成後,形成乙個中國信託行業調研報告,該調研報告可能以「***」形式,直接遞交給監管層及有關高層。

集合博弈力量

知情人士告訴記者,此次會議原為「中華信託萬里行—全國信託業風險緩衝機制研討會暨中西部區域性信託公司座談會」,但是,由於該會議恰好在「2號令」實施前夕召開,因此,在為期兩天會議議程中增加了乙個「討論銀監會『2號令』」的程式。

由於會議拒絕透露任何資訊,《第一財經**》只從上述知情人士處獲悉,信託公司認為,委託理財本來是信託業應該做的「受人之託,代客理財」業務,但銀行及**公司大規模進入,使得本來生存就很艱難的信託公司備感壓力,他們必須尋求突圍。

上述人士透露,會議主要內容可能集中在「商討『2號令』下的信託業發展主線,如何避免直接與銀行、**公司在業務上發生正面衝突或迴避策略,以及如何促進監管層及國家高層加深對信託業的了解,並尋求推進監管政策優化的途徑等方面」。

另悉,有與會者27日提出,每家信託公司負責遊說一名人大代表,呼籲正視信託行業並改良信託業監管政策——他們把這定義為一場博弈。

「壞孩子」的苦衷

由於「2號令 」即將實施,重慶會議上,信託公司的老總們相互傳染著悲觀情緒。

一家信託公司的老總說:「我看到銀行委託理財的廣告貼在我公司的大門上,心裡很不是滋味。」其原因在於,目前的信託管理法規要求信託公司不得在報紙、電視、廣播等**以及其他公眾**上刊發廣告,推廣信託產品。而目前國內的銀行、**公司做同樣性質的委託理財產品,卻可以到處做廣告和推廣。

各地的監管部門對「其他公眾**」的理解也不一樣,該老總稱,他所在的信託公司在銀行的代售網點上拉了乙個宣傳委託理財的橫幅,也被監管方要求取下。這一問題被多家信託公司提及,他們認為這是「行業不公平待遇」,同乙個產品專案,出現不同的法規。

目前,國內**業歸中國證監會管,而銀行業與信託業歸中國銀監會管。另一家信託公司的老總稱,**業從事委託理財業務,因其跨主管部門難以協調;而銀行從事委託理財業務,由於只是分歸不同司級部門管轄,容易協調或爭取平等待遇。

對信託行業監管偏緊的認知似乎已經成為一種共識,一些與會者指出,目前信託公司還被要求在銷售信託計畫時,受託合同不得超過200份,不能開展異地業務等,這些限制性政策都導致信託公司在實際操作中「負重前行」,成為鉗制信託業發展的一大限制。

目前,國內信託公司被允許從事多達30個門類的業務,但是實際可以從事並能從中找到較大贏利空間的並不多,多位信託公司老總表示,他們在尋找「信託行業的主營業務方向」。

為什麼身為金融四大體系(銀行、保險、**、信託)之一的信託業一直得不到監管層及國家高層的重視?為什麼目前國內信託業的總量根本無法與其他三類金融業務相比較?為什麼監管層要進行不對稱管理?問題主要還在自己身上,一位與會人士稱,因為歷史原因,國內信託業多次出事,信託業留給監管層、高層及外界的印象是乙個「壞孩子」,需要加強管教,所以對其寧願矯枉過正。

呼籲出台《信託業法》

目前的監管政策要求,信託公司的委託和專案必須一對一且封閉執行,必須有某個專案作支撐,信託公司根本沒有迴旋餘地,信託產品互不流通,且被限定不得展期,並要求一旦到期必須兌付。

一位信託公司老總認為,銀行在化解自身風險時,有比較完備的風險緩衝、轉移機制,譬如專案展期、發放新的貸款、用準備金或利潤化解風險、申請央行再貸款等風險救助的制度性保證。

一些信託公司據此呼籲:「還我金融身份。」

然而,目前國內信託公司實際上還算不上金融公司,頂多只能是「類金融公司」。銀行、保險、**三大金融機構都允許負債經營,而信託不得負債經營,相反,目前監管方還在清理信託公司的負債經營。一位信託公司老總表示:「國內信託公司儘管是按金融機構在進行監管,但是在具體開展業務中卻不能負債經營。」

上海國際金融學院院長陸紅軍在會上表示:「要從整個國際金融體系與國內金融改革來看待信託業面臨的新挑戰與新機遇。」但整體來看,我國的信託業仍處於無序發展狀態,與此相伴的是低效的監管體系,低效的監管體系又不利於信託業的健康發展。

陸紅軍建議,信託業運營應著力向資產管理和財富管理型發展,應編制發展信託業專項規劃,建立信託業區域中心以分散行業風險。

陸紅軍表示,目前國內只有「一法(指《信託法》)兩規。」制度上不完善,且2023年頒布的《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已經不能適應信託業發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也給信託業的違規經營埋下了伏筆」。他建議各方應積極推動早日出台《信託業法》。

公安部4號令中關於電子郵伺服器

具備清理垃圾郵件的若干要求 一 具備對傳送垃圾電子郵件的特定網路位址 電子郵箱進行遮蔽的功能 二 具備限制來自相同客戶端網路位址的併發連線數量超過最大限制值的功能 三 具備限制來自相同客戶端網路位址的連線頻率超過最大限制值的功能 四 具備限制本地電子郵件使用者一次性傳送同一電子郵件傳送數量的功能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