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分析 《反壟斷法》生效 IT業誰可能成被告?

2021-04-19 08:19:13 字數 2650 閱讀 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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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資訊網

7 月30

日北京特稿(文

/蔣湘輝):中國反壟斷法生效在即,誰會成為被告,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

2008

年8月1日

,中國反壟斷法正式生效。英特爾、微軟等跨國

it公司在中國的壟斷問題引起了不少關注。事實上,中國反壟斷法的出發點並非針對某一兩家企業或某乙個行業,而是要建立乙個有利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同時我們要看到在各個行業「很好很強大」的國內外領軍企業都有可能涉嫌壟斷成為「被告」。

那麼,在電子資訊產業,究竟有哪些企業可能成為「被告」?

反壟斷法第三條明確界定了三種壟斷行為:一是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是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只要有企業涉嫌了這三種行為,都有可能成為被告。

從「**聯盟」到「互不侵犯協議」

對於「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行為,至少有兩個事件引起社會的普遍關注。一是多年前甚至近兩年家電企業聯手制定「**聯盟」的行為,第二個就是

2007

年2月中國電信與中國網通達成的「互不侵犯」協議。

「互不侵犯協議「的出台引起了不少**的不滿。按照反壟斷法第十三條來看,該協議涉嫌「分割銷售市場」,也屬於禁止的行為。因為雙方協議的

的主要內容是「停止在非主導區域發展新使用者(包括傳統固話使用者,大靈通、小靈通等無線市話使用者,寬頻使用者,呼叫中心等所有型別客戶)。

哪些

it企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在「經營者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涉嫌企業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相關企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第二是「濫用」。

按照中國反壟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乙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一半、兩個經營者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

2/3、三個經營者在市場份額合計達到3/4,都會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從國內外

it大廠商的市場份額來看,只要相關

it市場的龍頭企業的市場份額達到這一比例,都會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對於電信運營商而言,不論是重組之前的中國移動、中國電信、中國聯通和中國

網通這四家

還是重組後的中國移動、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這三家,在移動通訊市場和固話市場相關企業都滿足了中國反壟斷法所達到的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標準。在移動市場,中國移動一家份額超過

70%,在

固話市場重組後的中國聯通和中國電信兩家超過

90%。三家運營商在任何乙個電信運營業務領域都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具體到

it產業:在cpu市場,英特爾約佔全球80%份額;在中國市場,由於

amd表現不錯,英特爾略低於這一份額,但也

遠遠高50%的比例。在全球桌面作業系統市場,微軟份額約

90%;在中國市場的確切份額不詳,不過即使按正版桌面作業系統計算,在

pc廠商的

oem推動下,微軟的份額也高於

50%。在資料庫市場,

oracle全球份額已經接近

50%,

oracle和

ibm超過全球份額的

2/3,

orace、

ibm和微軟三家超過全球份額的

3/4;在國內資料庫市場,

oracle、

ibm和微軟三家的份額也超過了

3/4。搜尋引擎市場,

google在全球的市場份額超過

2/3。

能夠具有市場支配的企業,可以說在各領域都處於「帶頭大哥」的地位。是否成為反壟斷法的被告,關鍵在於這些企業是否「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

國外大型併購要過中國關

反壟斷法界定的第三種壟斷行為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經營者集中主要指的就是企業併購。

除了國內大型企業的合併重組將受到反壟斷調查外,國外的大型併購也要過中國反壟斷法這一關。比如礦石業巨頭必和

必拓收購

力拓。而在it行業,以往惠普收購康柏以及惠普收購

eds等大型併購都要通過美國聯邦**委員會和歐盟的批准。未來類似的大型併購還要通過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審查,因為這些境外的大型併購可能對境內的市場競爭產生影響。

反壟斷法考驗執行機構

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我國競爭法律體系的兩大組成部份。中國反壟斷法的出台使我國的競爭法律體系在「有法可依」方面又邁出了一大步。不過,可以預見的是,反壟斷法的被告通常都是行業領軍企業或者是行業壟斷的既得利益者,他們擁有龐大的勢力。中國反壟斷法的執法機構也將面臨不小的挑戰。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同年代,不同國家和地區對涉嫌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判罰尺度不盡相同。從

at&t

、ibm、微軟、英特爾、google等國外

it廠商涉及到的反壟斷案件結果來看,

at&t被判拆分,

ibm沒有被拆;微軟在美國基本上算勝訴,而在歐盟微軟被罰款。英特爾的案件還在審理中,而

google則勝訴。

同時,和已有國外判例可參考的跨國公司反壟斷案相比,中國反壟斷法的執行機構對國內涉及電信、能源、鐵路、交通等行政性壟斷的判罰將遇到更大的阻力。比如中國電信和中國網通在重組前簽訂的「互不侵犯協議」,雙方的理由是「主動落實**提出的科學發展觀和國家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方略,進一步加強合作、理性競爭,營造規範的電信市場環境,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這樣的協議是否適用中國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的壟斷協議排除條款,需要執行機構來認定。另外,國內電信運營商的重組,使運營商總數變得更少,是否需要通過中國反壟斷機構的調查?這也有待中國反壟斷

法更多的細則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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