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時代的私人複製 三

2021-05-22 07:53:53 字數 667 閱讀 2104

第一,根據版權法,控制作品複製的權利由版權人專有。雖然美國國會在考慮圖書館和檔案館的活動時對版權人的複製權作了限制,但一般性的私人使用作品的性質還是應當根據合理使用規則來進行判斷。美國版權法主要將基於再創作目的引用他人作品視為合理使用,而出於私人使用目的的複製一般都具有消費性質,如為避免付費複製作品。不管是哪種形式的使用,要想被認定為合理使用,都必須經得起四因素的檢驗,這四因素即美國版權法第107條的規定:「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包括這種使用是否具有商業性質或者是為了非營利的教育目的;2、版權作品的性質;3、同整個版權作品相比所使用部分的數量和內容的實質性; 4、這種使用對版權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所產生的影響。」為消費目的複製作品一般來說很難完全符合上述標準。

第二,數字網路技術使得一般公眾都有機會從事大量的侵權性複製行為。這種複製行為不易發現,數量卻在不斷上公升。同時,人們也形成了這樣一種思維定勢,認為所有版權作品都可以通過網路免費獲得。為應對這種廣為流傳的認為私人複製作品屬於合法行為的觀點,有必要提出乙個相反的原則,即為私人目的複製作品的行為並不一定合法,應採取一切必要手段恢復版權人對其作品商業價值的控制。

第三,合理使用僅僅是面對侵權指控時的消極抗辯權,而不是社會公眾享有的積極權利。版權法在賦予作者專有權時明確列舉權利限制,合理使用四因素只不過是使用人面臨侵權指控時的一種抗辯但絕非使用人享有的權利。對於受版權保護的材料並不存在一種絕對的公眾獲得權。

網路時代的私人複製 四

四 再看反映作品使用者利益的 合理使用論 這種觀點認為,大多數私人複製都只是基於有限目的偶爾為之,這種複製不會取代商業性複製件的銷售,因而屬於合理使用。其理由可概括如下 第一,美國最高法院的態度。美國最高法院在1984年索尼案的判決中明確指出,應推定非商業性私人複製行為屬於合理使用。不必為了保護對作...

網路時代的阿Q

文 手足無措 阿q突然做了個夢 來了一群白盔白甲的少年黨,都拿著電腦 線,走過土 穀祠,叫道 阿q,同去同去!阿q便一同去建 於是阿q便醒了,忽然有點 煩躁,不知是否天氣熱了的緣故。聽說王胡 小d都跟了假洋鬼子,開了個叫做什麼網 站。假洋鬼子現在叫做ceo,連王胡 小d的名片上也都印著副總裁,最近見...

網路時代的貼身保鏢

資訊時代的身份證明 公鑰技術基礎 大部分商業應用中的數字證書系統都是基於pki 公鑰基礎設施 技術的,pki已經很好的植入到瀏覽器等常見的客戶端程式中,所以非常適用於internet環境。為了清楚的了解pki,我們先來溫習一下公鑰系統的內容。公共金鑰系統與最為常見的私鑰加密系統不同,私鑰系統是通過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