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021-08-02 17:21:50 字數 1735 閱讀 3301

編輯 犯

本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移交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犯罪。根據202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機關發現並提出意見後,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違法犯罪活動的;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編輯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徇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法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機關發現並提出意見後,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

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構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參見「

濫用職權罪」說明)

就該罪而言,判斷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不移交者的地位、不移交的

刑事案件性質、不移交的手段、不移交的人數、不移交的次數、因為不移交是否獲得私利、是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等方面進行考慮。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所謂情節嚴重,是指: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二)3 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1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三)司法機關發現並提出意見後,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四)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六)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七)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至於何為造成嚴重後果,該規定未予明確。我們認為,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

(一)由於對應移交的刑事案件不移交,致使重大案件的主要證據湮滅,無法再予收集;

(二)由於對應當移交的刑事案件不移交,致使重大案件的犯罪分子逃跑,難以及時抓獲歸案;

(三)由於對應當移交的刑事案件不移交,致使該地區的此類案件不斷發生,嚴重破壞了當地正常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方面的秩序;

(四)由於對應當移交的刑事案件不移交,致使黨和國家機關的形象受到十分嚴重的損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