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類與派生

2021-08-13 14:45:08 字數 1233 閱讀 2862

(1) 對基類成員和子物件成員的初始化必須在成員初始化列表中進行,新增成員的初始化既可以在成員初始化列表中進行,也可以在建構函式體中進行。

(2) 派生類建構函式必須對這三類成員進行初始化,其執行順序如下所述。

. 呼叫基類建構函式;

. 呼叫子物件的建構函式;

. 派生類的建構函式體;

(3) 當派生類有多個基類時,處於同一層次的各個基類的建構函式的呼叫順序取決於定義派生類時宣告的順序(自左向右),而與在派生類建構函式的成員初始化列表中給出的順序無關。

(4) 如果派生類的基類也是乙個派生類,則每個派生類只需負責其直接基類的構造,依次上溯。

(5) 當派生類中有多個子物件時,各個子物件建構函式的呼叫順序也取決於在派生類中定義的順序(自前至後),而與在派生類建構函式的成員初始化列表中給出的順序無關。

(6) 派生類建構函式提供了將引數傳遞給基類建構函式的途徑,以保證在基類進行初始化時能夠獲得必要的資料。因此,如果基類的建構函式定義了乙個或多個引數時,派生類必須定義建構函式。

(7) 如果基類中定義了預設建構函式或根本沒有定義任何乙個建構函式(此時,由編譯器自動生成預設建構函式)時,在派生類建構函式的定義中可以省略對基類建構函式的呼叫,即省略」《基類名》(《參數列》)」。

(8) 子物件的情況與基類相同。

(9) 當所有的基類和子物件的建構函式都可以省略時,可以省略派生類建構函式的成員初始化列表。

(10) 如果所有的基類和子物件建構函式都不需要引數,派生類也不需要引數時,派生類建構函式可以不定義。

class a 

; a::~a()

class b : public a

; b::~b()

1)a 基類析構函式未加virtual,

執行「a *pa = newb();delete pa; 」,輸出「delete a」;

執行「b *pa = newb();

delete pa; 」,輸出「delete b delete a」;

2)a 基類析構函式加virtual修飾,

執行「a *pa = newb();

delete pa; 」,輸出「delete b delete a」;

執行「b *pa = newb();

delete pa; 」,輸出「delete b delete a」;

a 基類析構函式未加virtual,因此不會呼叫子類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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