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事件」判決書

2021-08-22 05:44:48 字數 2402 閱讀 3351

說明:

判決書按所抄襲的書分成兩個部分,由於比較長,所以,這裡只是一些節選。

關於《程式設計修養》一書的判決書:(2006)海民初字第13849號

經審理確認如下事實:

《程式設計修養》文系由陳皓創作完成,全文為37千字。陳皓於2023年5月將《編》文首次發表於其在**為

www.csdn.net

www.tup.com.cn

)主頁以及中國軟體開發網(**為

www.csdn.net

)主頁連續24小時刊登向原告陳皓致歉宣告(致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將在相關**公布判決主要內容,其費用由被告清華大學出版社承擔);

四、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清華大學出版社賠償原告陳皓經濟損失以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七千元;

五、駁回原告陳皓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千一百元(原告已交),由原告陳皓負擔三百元(已交納),由被告清華大學出版社負擔八百元(於本判決生效起七日內交納)

關於《linux c 程式設計》一書的判決書:(2006)海民初字第13850號

經審理確認如下事實:

《跟我一起寫makefile》文系由陳皓創作完成,全文為90千字。陳皓於2023年7月將《跟》文首次發表於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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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國軟體開發網所開設的個人專欄(**為blog.csdn.net/haoel)中。陳皓在《跟》文後序中提及其參考一些國外站點上的資料和提綱以及一些技術書籍的語言風格才得以完成《跟》文,且《跟》文整篇文件的提綱是基於gnu的makefile技術手冊的提綱來書寫的等。清華出版社稱《跟》文系陳皓對gnu的make文件進行翻譯和縮編而完成,而gnu的make文件屬於網路上發布的自由文件軟體之文件,故其在出版的圖書中使用《跟》文並不需要取得陳皓的許可。本院認為二者的提綱和框架結構基本相同;前者中為配合文字介紹所列舉的**基本出自於後者,前者中除上述**之外的具體描述和表達基本上源於後者。《用gdb除錯程式》文系由陳皓創作完成,全文44千字。陳皓於2023年7月將《用》文首次發表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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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為作者。《用》文和《跟》文首次發表於陳皓在**為

www.csdn.net

的中國軟體開發網所開設的個人專欄中時署名為「陳皓」,被告對此未提交相反證據情況下,本院確認陳皓系《用》文和《跟》文的作者,陳皓對《跟》文和《用》文享有著作權。

對於《跟》文本院認為其是對gnu的make文件進行翻譯和編輯完成。由於gnu自由文件許可證約束,故陳皓雖對《跟》文享有著作權,但陳皓並無權禁止任何人在商業領域或非商業領域複製、修改、發行《跟》文。清華出版社未經作者陳皓許可亦未為其署名,即在其出版的書中使用了《用》文和《跟》文內容,清華出版社作為專業出版者,在出版過程中顯未盡到其合理注意和審查義務,其此舉侵犯陳皓署名權同時,必將阻礙陳皓以圖書形式傳播,導致陳皓行使著作權的預期利益或許可利益受損。而陳皓雖無權禁止任何人在商業領域或非商業領域複製、修改、發行《跟》文,但清華出版社在其出版的《linux c程式設計》中使用《跟》文內容時亦應為陳皓正確署名,故清華大學在使用《跟》文中侵犯了陳皓的署名權。

清華出版社應該向陳皓賠償經濟損失,本字根據作品性質和獨創程度,參照國家相關稿酬支付標準,並考慮清華出版社的過錯程度,侵權情節等因素對該經濟損失數額確定。清華出版社未給予陳皓合理的尊重,故本院對陳皓要求清華出版社公開致歉的訴訟給予支援,具體方式由本院酌定。清華出版社侵犯陳皓署名權情節嚴重,適用停止侵權、公開道歉以撫慰陳皓所受之精神損害,故本院對陳皓要求清華出版社向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給予支援,具體數額由本院酌定。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法》第四十七第(一)項、第四十八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新華書店立即停目發行侵權《linux c 程式設計》一書中使用原告陳皓享有著作權的文章。如果需要使用《跟我一起寫makefile》一文,應為陳皓署名;

二、被告新華書店總店立即停止發行侵權《linux c 程式設計》一書;

三、被告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立即停止銷售侵權《linux c 程式設計》一書;

四、本判決生效之日三十日內,被告清華大學出版社在其**(**為

www.tup.com.cn

)主頁以及中國軟體開發網(**為

www.csdn.net

)主頁連續24小時刊登向原告陳皓致歉宣告(致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將在相關**公布判決主要內容,其費用由被告清華大學出版社承擔);

五、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清華大學出版社賠償原告陳皓經濟損失以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一萬一千元;

六、駁回原告陳皓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二千九百九十八元(原告已交),由原告陳皓負擔一千四百九十八元(已交納),由被告清華大學出版社負擔一千五百元(於本判決生效起七日內交納)

抄襲事件民事起訴書

民事起訴書 原告陳皓 被告 第一被告 清華大學出版社 第二被告 新華書店總店 被三被告 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 第四被告 李玉波 第五被告 王立峰 案由 著作權糾紛 訴訟請求 1 判令被告停止侵權 2 判令第 一 四 五被告連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人民幣93905元整 3 判令第 一 四 五被告連帶承擔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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