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辜的員工 再談知識版權保護

2021-08-22 20:06:00 字數 1385 閱讀 5128

前文提到知識版權保護,提到了在許多侵權起訴案例中,受傷害的往往是員工,不過很多人並不以為然。

是的,從人性根本來看,災難不降臨到自己頭上,是不會畏懼的,今天就想說一下身邊發生的侵權案例。

坐牢的員工

多年前,做通訊行業,其中有個產品被某王牌通訊公司起訴侵權。專家分析結果認為,該產品超過80%抄襲,認定為侵權。有兩個員工,乙個銷售,乙個開發人員,該開發人員從這個王牌通訊公司離職的,這倆人被判有期徒刑若干年。

這個事情,對我們公司震動非常大,針對智財權保護,做出了一系列調整,主要包括:

1、嚴令禁止給客戶部署盜版軟體,除非是客戶自己提供;

2、嚴查辦公用計算機盜版使用情況;

3、有些合同中,將開發工具費用包含進去;

4、所有公司開發的軟體產品,全部申請了軟體著作權或軟體產品登記證書;

5、做了一些對員工的培訓,主要是智財權方面

被裁員沒有領到一分錢的員工

事情發生在一天前,具體經過是張三為了趕專案進度,決定使用其原公司軟體的部分**,並以郵件形式通知其領導。近兩個月後,該分公司整體被裁員,其他人都領到了上萬元補償金,而張三一分錢都沒領到。公司給出的理由是:由於張三在開發產品中,使用了其他公司的**,造成了一定的知識侵權隱患,極可能造成公司被起訴,或者賠償,甚至產品被迫流產的惡劣結果。

我給出的建議是可考慮申請勞動仲裁,不過需要具備一些條件才有把握打贏。

1、原公司必須對該軟體申請了軟體著作權,或軟體產品登記證書;

2、原公司必須出書面證明,這部分**確實為其軟體中一部分;

3、由第三方組織鑑定,現軟體抄襲了原公司的軟體;

上面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只要缺少乙個,張三就會勝訴。

最後,我說一下對「員工離職後使用原公司**的問題」的看法。

我相信有很多程式設計師都有收集精彩**、可重複利用程式包的習慣,這些就像是知識,伴隨著程式設計師一生。在什麼公司使用,在什麼軟體使用,我覺得只要抓住一點,就可以避免知識侵權的訴訟。

這一點就是「是否抄襲」。最近很熱門的大學教授抄襲學生**案例中,有個資料需要拿到這裡「學術委員會鑑定該書有60%抄襲」,我對法律細則不太了解,具體抄襲比例佔到了多少才算侵權,我說不上來。不過,我們在使用以往的程式**/包的時候,應盡量避免抄襲。

如何避免抄襲呢?舉個例子,這個程式包,以前是用在乙個weboa系統中,現在用到乙個webmail系統中,這基本上就可以確定不構成抄襲,因為兩個系統的應用不同。接下來呢,我們要看一下,這個程式包在webmail系統中佔到了多大比例,假設有1萬行**,程式包有9千行**,那麼抄襲的事實就可以認定了。

那麼,我們可以得出結論:

避免抄襲,首先要避免相同應用系統,再則就要避免新系統中你借鑑的**佔了過大比例(我站在職業素養和道德觀立場來看:覺得不應該超過10%)

對於版權保護的案例

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以竹檢刑訴 2003 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味金 常榮芳 張會建 常祝家 邱倫富 常春榮 文勇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向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黃味金與被告人常榮芳口頭約定由黃味金提供原酒,常榮芳組織包裝材料及商標...

我們關於版權保護的意見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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