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服務被歸類為IDC業務 牌照問題終於有了答案!

2021-09-23 11:47:17 字數 2446 閱讀 8768

根據《目錄》的要求,提供iaas、paas服務的雲服務商必須持有網際網路資料中心(idc)牌照。但是由於paas服務並非傳統的idc業務,以及在2015新版《目錄》增加了網際網路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的描述,所以經營paas服務的雲服務商需要拿到含有網際網路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的idc牌照。

提供雲服務必須持證「上崗」!

對於業界一直關心的雲服務牌照問題,在25日召開的「可信雲」大會上,工業和資訊化部資訊通訊管理局市場處處長張建華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張建華表示,雖然在政策上為雲服務市場帶上了「緊箍咒」,但也是為了行業長期持續前發展夯實基礎。

對於雲服務的定義,張建華表示,雲計算是一種商業計算模型,它的計算任務分布在網路上大量計算機構建的資源池上,使各種應用系統能夠根據需要授權獲得計算力、儲存空間和資訊服務。

目前市場上通常將雲計算分服務模式分為三個層次,分別是iaas、paas和saas。iaas指的是基礎設施及服務,也就是利用資料中心提供相應的資源租用型服務,包括雲主機等,在業務模式上屬於傳統idc業務範疇。而paas服務指的是平台型服務,企業在iaas層的基礎上建設自有平台,為客戶提供開發、測試環境等服務。saas則指的是軟體應用及服務。

在2023年底,工業和資訊化部出台新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目錄》中對網際網路資料中心(idc)業務進行了定義。網際網路資料中心業務是指利用相應的機房設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為使用者的伺服器等網際網路或其他網路相關裝置提供放置、**維護、系統配置及管理服務,以及提供資料庫系統或伺服器等裝置的出租及儲存空間的出租、通訊線路和出口頻寬的**租用和其他應用服務。

因此,根據《目錄》的要求,提供iaas、paas服務的雲服務商必須持有網際網路資料中心(idc)牌照。但是由於paas服務並非傳統的idc業務,以及在2015新版《目錄》增加了網際網路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的描述,所以經營paas服務的雲服務商需要拿到含有網際網路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的idc牌照。

而對於saas服務,張建華表示,因為業內對於saas服務形態還沒有乙個權威的界定,對於saas服務是否屬於《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描述的電信業務,要按照具體業務形態來區分。如果是企業業務形態屬於純軟體服務,則不屬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和管理的範疇,只需要按照相應的軟體業務經營管理要求辦理即可。但是,如果其中一些saas服務屬於《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其他增值電信業務的份額裡,則仍需要持有相應的牌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規定,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者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在我國從事相關的電信業務,包括增值類的電信業務,均需要有特許經營權,要獲得相應的特許經營權。

張建華表示,根據最新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經營電信業務應該依法取得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根據《辦法》的規定,目前國內牌照的審批是由部省兩級電信管理機構實施。

對於業內企業關心的牌照的型別和跨地區服務問題,張建華表示,如果要申請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也就是兩個以上自治區、直轄市增值電信業務的需要到工業和資訊化部審批。如果只在省內從事相應業務的,可以由當地通訊管理局直接進行審批。

對於具體的idc牌照申請流程和要求,張建華表示,申請企業可以參考2023年《關於進一步規範網際網路資料中心業務和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業務市場准入工作的通告》的要求。

對於公有雲和私有雲服務,哪類服務可以不持證的因為,張建回答到,提供公有雲服務,是對公眾提供的服務,它一定是具有經營性的性質和屬性,因此公有雲的經營者一定要持證。

對於私有雲主要分兩類情況:

如果是自建自用,則企業是雲技術和雲服務的使用者,因此這種私有雲不需要拿證。

而如果是為多個第三方提供私有雲服務,則實質上是在經營雲服務,因此它需要持證經營。

由於雲服務是作為新的服務模式加入到了新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因此對於原本持有idc牌照的企業,如果事實上已經從事了雲服務或cdn服務,要求以書面承諾的形式承諾在年底之前達到相應的經營許可要求,並獲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如果未按期承諾的,從2023年4月1號起,不得經營相應的業務。如果已承諾,按照承諾期限,年底之前未持證的企業,2023年1月1日起,不得經營相應的業務。據張建透露,目前全國持有idc牌照的企業1272家,獲得雲服務許可資質的有12家,267家企業承諾年底前完成持證。

對於外資是否可以做境內經營雲服務業務,張建華透露,依據《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版,網際網路資源協作服務業務屬網際網路資料中心業務的一種具體業務形態,按照我國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加入wto的相關承諾和cepa協議等政策規定,港澳地區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依據相關的規定和程式,在境內設立合資企業,申請經營idc業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但是,由於雲服務是傳統idc業務的一種新形態,而按照wto承諾,idc業務不屬於wto承諾簡章表中的業務型別,因此idc業務原則上是未對外資開放的,因此雲服務業務原則上也是未對外資開放的。cepa協議中港澳的企業可以在境內設立合資公司,不超過50%港澳的股份。

雖然外資企業無法在境內獲得idc業務牌照,但進入國內雲服務市場的「路子」也沒有完全堵死。張建華表示,歡迎外資企業與國內持證企業在遵守我國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開展技術合作的方式參與我國的雲服務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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