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提單,你不知道的事!

2021-09-24 22:33:23 字數 3683 閱讀 9574

提單bill of lading(b/l)就代表貨物,一定要對提單有足夠的了解。

基本知識和注意點

提單通常是3正3副,也有2正3副的。

假如信用證有要求的話,要和貨代特別說明。

t/t付款方式時,理論上只需要一張正本就可以了(提貨後其他正本自動失效,副本不能提貨),t/t收到全部貨款後,給客人寄正本時可以考慮給自己留一張正本,其他全部寄給客戶(以免提單在寄件路途中丟失)。

提單正面要顯示承運人(全名)。

這是知道了解到的內容,實際在做信用證的時候,銀行告訴我提單上沒有顯示承運人後仍安全交單收款(因此理論上應該是要顯示的)。

正面顯示承運人的則右下角直接由承運公司蓋章簽字。

正面沒有顯示承運人的並且是由運輸行簽署提單時,則在簽署提單時註明簽署人身份。

正面有顯示承運人的全名但運輸行簽署的提單,在簽署時應註明運輸行的身份。

已裝船提單和備運裝船提單:

已裝船提單:貨物裝船後簽發的提單。

備運裝船提單:貨物在未裝船時簽發的只代表承運人接管託運人所交的貨物,因此該提單無法證明貨物的裝船時間(備運裝船提單日期並非裝船期)。

當備運裝船提單上加蓋「已裝船」同時註明裝船時間後才能轉變為已裝船提單。

4 提單不能有不清潔批註。

提單的收貨人和通知人必須嚴格按照信用證填寫。

提單的簽發,日期和份數:

提單必須由承運人或船長或他們的**簽發,並應明確表明簽發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等。

7.對於提單上印有船公司(承運人)名稱的,一般上邊貨代會打上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如果提單上沒印船公司名稱,就要有船公司的蓋章簽字了(你那票應該是由承運人簽字的船公司提單吧)

8.信用證與提單有關的不符點:

提單上未顯示承運人。查了一下,官方解釋是這樣的: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23條第1款的規定,海運提單必須在表面註明承運人的名稱,並由承運人或者作為承運人的具名**人或者代表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證實,或者由船長或作為船長的具名**人或者代表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證實。

9.提單的簽發人不同可分為:

freight forwarder b/l 指的是從事國際貨物運輸的,但又不擁有船舶這樣的運輸公司簽發的提單。original bill of lading,俗稱海單。

l/c支付條件下各個單證製作時間順序

合同--->信用證開證--->發票(發票日期要注意早於交單日和信用證有效期,商業發票上的日期不能早於信用證上的開證日期,且發票日期在各單據之首)--->產地證(產地證的日期是要和自己做的發票上的日期要一致的。申請產地證可以在發票做成當天或之後申請,簽發的日期也就等於或遲於發票日期了)、保險單、箱單、出口許可證、商檢、其他檢驗證書---> 船公司證明(如果需要的話)--->提單日--->匯票(匯票日期注意要早於信用證交單日和有效期)、受益人證明(有的信用證沒有受益人證明,單據要求裡面涉及)、裝船通知(等於或晚於提單日後三天內)反正需要交單的那些單據資料日期都得早於交單日。

以上時間順序基本上與整個外貿流程相符,完整地做過一單之後就清楚整個流程的細節要點了。

提單分類

提單分為下列三種提單:

一是記名提單(straight b/l),即列明收貨人姓名的提單。

我國《海商法》規定記名提單不得轉讓,承運人必須向提單載明的收貨人交付貨物。

記名提單在國際海運**中使用並不廣泛,一般只在運送個人物品、展覽品時用。(第一單tt 收貨人就直接是客戶的名字,沒意識到潛在的危險性:在沒有收款保障的情況下,千萬不能做記名提單。)

在許多國家,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提單就可以提貨,因此提單實際上已經失去了貨權的控制力。就像空運提單一樣,收貨人只要憑身份證明就可以提貨。即便是信用證結算,開證行都不願意接受記名提單,所以一般信用證都規定為:to order這樣的空白抬頭的提單,由此來控制和掌握貨權。

因此,不能只片面的記得記名提單的不可轉讓特質,還要記住「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提單就可以提貨,因此提單實際上已經失去了貨權的作用。」這是至關重要的一點!概念一定要記得全面,才不會給工作帶來差錯和損失。所以,假如只收30%貨款,且是後t/t 70%的收款方式,做成指定收貨人提單,即記名提單的話,一旦客戶信譽不好不付款,將有可能遭遇款、貨兩空的境地。當然,如果對客戶有信心和收款有把握,則另當別論。

二是不記名提單(open b/l (blank b/l, bearer b/l) ),即提單收貨人欄內不列明姓名。

此類提單無須背書即可轉讓,承運人憑單放貨。

不記名提單上不列明收貨人名稱的提單,誰持有提單,誰就可憑提單向承運人提取貨物,承運人交貨是憑單不憑人。

提單上在收貨人一欄註明的是:to the order

三是指示提單,即按提單載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的提單。

當前國際**中通常使用的提單。

1、憑銀行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2、憑收貨人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3、憑發貨人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shipper」,並由託運人在提單背面空白背書。這種提單亦可根據信用證的規定而作成記名背書。托收人也可不作背書,在這種情況下則只有託運人可以提貨,即是賣方保留貨物所有權。

而所謂無單放貨,是指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行為。

目前,對於指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承運人必須憑正本提單放貨,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放貨,無論貨物放給哪一方,正本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向承運人追究無單放貨的違約責任。這點在我國海事司法實踐中都是統一的。但在記名提單的情況下,如果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將貨物交付給記名人,記名提單的合法持有人能否向承運人主張違約責任呢?目前理論和實踐都存在否定的傾向。

綜上所述,各國內貨主單位應當充分認識記名提單的危險性,對**買方要求簽發以其為收貨人的記名提單不能隨意答應,以確保在信用證等方式結匯受阻的情況下,對承運人無單放貨追究其違約責任。

提單發放形式

電放:需要提供正本「電放保函」 。

保函就是出具乙份申明說這批貨什麼東西放給你的哪位客戶,然後下面加蓋公章,傳給貨代,剩下的就不用操心了。(當然電放的前提是安全收款!一般都是前tt收到錢才電放),提單確認,出貨,等著貨代把提單副本傳回,再傳給客戶就可以了。

分單:開船後3-4天(當客戶在我們和其他工廠定了同乙個櫃,方便起見也為了安全,可以分提單,各自給客戶寄過去。)

併單:同上

異地放單: 要經過船公司同意 。

裝箱情況

5. 門到門:就是向貨代定艙,約好時間,然後貨代會派車隊到你的工廠,或者指定地方裝貨,再回到港口。

內裝:指工廠直接把貨發到貨代的倉庫,然後再由他們幫你拉進港區,貨主無權直接送進港區。

貨代單是基於船東單,由貨代公司自己出具的海運提單(house b/l)。

船東單是船公司出的提單(mb/l)也叫主提單,是最基本的物權憑證,任何持有船東單的人都可以在目的港直接向船公司提貨。其主要區別在於:

1)收貨人提貨方面。船東單是具體法律效應的收發貨憑證,是貨物已裝船,便具以在歸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的憑證。任何持有船東提單的人都可以要求提貨。而貨代提單,通常是分單。是由貨代公司簽發的,這種提單不完全具備法律效應的,收貨人拿到船東單,必須要到發貨人**在目的港的貨代公司換取船東單,再憑船東單到船公司**那邊換取提貨單,然後才能提取貨物。

2)風險方面。簽發貨代單的,發貨人所發貨物的風險由貨代公司來承擔(船公司來承擔貨代公司的風險),如果沒有相關的運輸合同等,出了問題,理賠起來比較麻煩。而出船東單的船公司有責任承擔相關的運輸風險,船公司的行為有也相關的法律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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