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在 AGPLv3 許可證下提供原始碼麼?

2021-10-06 14:41:35 字數 969 閱讀 7945

gnu affero 通用公共許可證版本 3(agplv3)是與 gplv3 幾乎相同的左版copyleft許可證。兩個許可證具有相同的公共版權範圍,但在乙個重要方面有重大差異。 agplv3 的第 13 節規定了 gplv2 或 gplv3 中不存在的附加條件:

在本許可證的其它條款之外,如果你修改了程式,你必須把你修改的版本,給你的那些使用計算機網路遠端(如果你的版本支援此類互動)與之互動的使用者,明確提供乙個通過一些標準或者常規的複製手段,從網路伺服器上免費獲得與你所修改的版本相匹配的原始碼的機會。

這個「通過計算機網路遠端互動」的範圍主要被認為是 saas 部署的情形,儘管其實際上讀起來的意思超乎了慣例的 saas 部署情形。其目標是解決在使用者在使用像 web services 這樣的功能時,其**沒有公開的常規 gpl 協議所暴露出的漏洞。因此,該協議的第 13 節,在 gplv2 第 3 節以及 gplv3 和 agplv3 第 6 節中包含的目標**分發的觸發要求之外,提供了額外的源**公開的要求。

常常被誤解的是,agplv3 第 13 節中的源**分發要求僅在 agplv3 軟體已被「你」(例如,提供網路服務的實體)修改的地方才觸發。我的理解是,只要「你」不修改 agplv3 的**,許可證就不應該被理解為需要按照第 13 節規定的方式訪問相應的原始碼。如我所見,儘管即使公開許可證中不要求公開的源**也是乙個好主意,但在 agpl 下許多未修改以及標準部署的軟體模組根本不會觸發第 13 節。

如何解釋 agpl 的條款和條件,包括 agpl 軟體是否已被修改,可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的事實和細節進行法律層面的分析。

作者簡介:jeffrey r. kaufman 是全球領先的開源軟體解決方案提供商 red hat 公司的開源 ip 律師。jeffrey 也是托馬斯·傑斐遜法學院的兼職教授。在入職 red hat 之前,jeffrey 曾經擔任高通公司的專利顧問,向首席科學家辦公室提供開源顧問。jeffrey 在 rfid、條形碼、影象處理和列印技術方面擁有多項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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