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關係 同居關係能否繼承對方遺產?

2021-10-14 18:29:38 字數 2632 閱讀 4207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思想觀念的逐漸開放,傳統的婚姻家庭倫理觀念和兩性關係觀念有了質的改變。從2023年開始,中國的結婚率連續5年下降,2023年中國結婚率只有7.2‰,創下近十年來新低。與此同時,離婚率卻在不斷上公升。據最新資料顯示,2023年全國結婚人數1010.83萬對,同比下降48萬對。離婚人數380萬對,同比增加10.75萬對。

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不去結婚或者晚婚,以同居關係定義兩性關係的現象越來越多,這種現狀最直接的影響之一就是同居關係法律糾紛案件的增加。同居,顧名思義是指共同居住在一處,根據現代漢語的理解,同居包括兩個方面,共同居住和夫妻生活。同居分為婚內同居關係(區別於分居關係)和非婚同居關係,我們通常所指的同居關係為後者。在司法實踐中,2023年12月24日之後,已經取締了「非法同居關係」「事實婚姻」的說法,取而代之,該類糾紛定性為「同居關係糾紛」。

一,觀念的轉變。我國受傳統婚戀觀念影響,在長久的時間裡,即使存在非婚同居,也會被社會主流觀點所詬病。然而隨著改革開放,西方婚戀觀對我國產生了巨大衝擊,加之性觀念的進步,社會道德標準對同居的包容度逐漸上公升。

二,物質壓力過大。高房價和生活成本的增加使得結婚的經濟負擔進一步增大,人們開始以同居關係來緩解婚姻的壓力。加之人口流動性增強,兩地分居的情況也較常見,造成維繫婚姻家庭穩定性的降低,搭伙過日子的「臨時夫妻」現象增多。

三,精神需求提高。「門當戶對」和「媒妁之言」逐漸被追求愛情取代,當今社會人們更加重視感情和感覺,為了避免結婚以後因性格不合等原因「閃離」,婚前同居、試婚行為變得流行起來。

同居現象增多固然一定程度上是社會進步的表現,卻也帶來不少的社會和法律問題。第一,引發道德危機,不管是婚前同居還是婚後出軌,兩性關係的不穩定性和多角化問題因同居這一形式而變得更加尖銳,「出軌」、「第三者」等嚴重挑戰人們的道德底線。

二,影響社會整體利益。在法律上,同居關係相較於婚姻關係其受保護程度大大降低,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甚至財產繼承都不可適用《婚姻法》處理,受害一方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維護,損害賠償不能達成協議,極易產生糾紛,增加社會成本,影響人際關係。

三,子女權益難以保障。儘管目前《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但是在現實社會中,非婚生子女在戶籍、教育、醫療、就業等方面遇到多重阻礙,還經常被社會**所困擾,加之撫養方面很難與婚生子女擁有相同的待遇,使得他們成長過程中極易形成性格扭曲,仇視社會,一旦走上犯罪道路,將是社會的悲劇。

呂律師說法:

前文中說過,同居關係相較於婚姻關係,法律保護的程度較低,以繼承關係為例。

一、法定繼承不可行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居關係的雙方,同居期間的共同收入和物品可視情況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但一方死亡,以法定繼承而言,因未進行婚姻登記而沒有合法的配偶身份,所以原則上不可繼承另一方的財產。

那麼,有沒有例外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司法中以2023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為時間界限,區分了前後同居關係的不同認定。根據《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少量分得財產。

二、遺囑繼承受限制

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由此可知,同居關係的一方是可以通過遺囑繼承的方式繼承另一方的財產的。然而實際司法實踐中,由於法律對遺囑的形式、見證人等有專門的規定,未按法律規定訂立的遺囑屬於無效遺囑,遺囑繼承人有可能因此喪失被贈與的部分或全部遺產。

除此之外,實際生活中因大量存在意外死亡等未立遺囑的情況,只能根據法定繼承來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同居關係中的一方權益很難得到保障。總的來說,國家都是更支援和保護依法履行登記的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繼承有風險,同居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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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艾伯納 第 284條 推送 張國威律師 律師簡介 張國威,律師,廣東財經大學法律碩士,具有重點大學工科學習背景。業務領域 經濟犯罪辯護 金融犯罪辯護 職務犯罪辯護 行政訴訟 企業法律顧問服務以及各類民商事訴訟案件 服務。主要從事中小企業法律顧問 民商事訴訟 刑事辯護 婚姻家事等法律事務,致力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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