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設計師因拒絕帶電腦回家被開除,獲賠 19 4 萬元

2021-10-18 18:36:05 字數 1657 閱讀 4546

上海一程式設計師張某,因拒絕公司要求春節假期攜帶電腦回家工作而被開除。隨後,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9.4萬元以及加班工資等費用,獲得支援。公司對此表示不服,遂將張某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浦東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應支付勞動者賠償金19.4萬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後被駁回,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據悉,張某是上海某諮詢公司的軟體工程師,已在該司工作4年。2023年春節前,公司以張某負責維護的客戶可能需要應急服務為由,通知他攜帶電腦回家過年,遭到拒絕。

隨後該公司以「惡意拒絕執行以及惡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勞動任務、惡意違反公司制定的勞動時間規定」為由將其開除。此外,該公司稱張某春節休了27天假,且在此期間「失聯」。

對此,張某解釋為,春節假期要陪伴家人,沒有義務工作,休假的27天,包括春節假期11天,加上調休12天以及2個週末,都是正當假期。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提出的春節攜帶電腦回家一事,現實中確實存在工作有突發狀況需要處理的情形,原告該要求並無不妥,但被告處於休假狀態,不具有向原告提供勞動的義務,故其拒絕攜帶電腦不屬於惡意拒絕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何況,27天的休假也有正當手續與流程,並非原告主張的「失聯」狀態。

雙方在午休時間的認定上也有分歧。公司認為,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了午休時間為中午12點半到13點,而張某最近半年都是從11點半就進入午休狀態。對此,小張卻表示,在實際工作時間安排上,公司並未按照員工手冊執行。

針對午休時間的爭議,上海浦東法院認為,被告確認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自上午9點至下午5點半,則其應當知曉午休時間為半小時,被告本人亦認可部分午餐時間超過正常合理時間,故可以認定該行為屬於違紀行為,但尚未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

此外,公司稱小張還存在惡意拖延勞動任務的行為。2023年7月24日,公司通知張某次日上午9點到客戶公司,小張卻拖延至中午才到。小張對此解釋道,收到通知時他已下班,在徵得客戶同意後他先回公司拿了電腦,才導致遲到。

針對原告主張被告未能按要求及時向第三方提供勞動,上海浦東法院認為,該行為係其返回公司拿取電腦這一客觀原因所致,並非惡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

綜上,上海浦東法院認定,原告主張被告存在的三項違紀事實未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原告以上述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這場官司持續了一年多才最終宣判。案件主審法官認為,用人單位作為管理者,理應對勞動者保持一定限度的寬容和善意,如果一味地用公司內部規定中的條條框框去苛求勞動者每時每刻都「正確地做事」,甚至動輒就拿出開除員工這支「利器」,必然會導致一定的內耗。

不少網友對該事件及判決結果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網友@小阿嚏是有些功夫在身上的:小張很囂張,做了我一直想做不敢做的事

網友@葡萄柚子甜果醬:打工人維權榜樣

網友@默默大夜貓:如果合同裡寫了,應急服務不分節假日,那公司真有藉口開除,問題在於,這合同成立嗎?

網友@i am eric:軟體工程師不帶電腦有點過分了,網際網路業務容易產生意外情況,作為專業人士不清楚嗎,有條件可以談,這麼沒有責任感誰敢用

網友@勤奮哥:話說回來,這樣連休27天,並且拒絕絲毫工作的員工,沒有任何人一家用人單位會樂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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