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偉鋒 「微商」市場急需監管

2022-09-23 13:03:07 字數 1120 閱讀 2617

伴隨著「微信」等社交工具的廣泛使用,「朋友圈」漸漸淪為「微商」橫行的天地。而「微商」——在成為乙個時髦名詞後,也標誌著乙個暫時無監管商業主體的形成。

相信有很多人都與筆者有相似的經歷,朋友在「微信」中留言:免費領取口紅了。在其「朋友圈」分享:某**唯一專訪的高科技口紅!全球首款「固態液體」口紅,邀請免費體驗滋潤的極限。產品的領取流程很簡單,只要你將以上資訊**到朋友圈,並加上「是真的哦」,就可以聯絡商家填寫收貨位址,並註明郵費16元。

但事實上,很多市民**資訊後收到的根本就是假貨,有的甚至連假貨都沒收到,白白掏了郵費。而「微商」如此「貼心」的宣傳手段,事實上極具誤導性。很多朋友只是隨手一**,卻不經意間幫其做了「免費」宣傳,利用的恰好就是你在朋友中的個人信譽。

而且,根據2023年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資訊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於欺詐行為。

由此可知,發布此資訊「微商」的這種營銷方式已經構成了欺詐。首先,其以「免費體驗」的噱頭利用了部分「微信」使用者幫其宣傳。其次,**的使用者也確實沒有收到相應產品,或收到了假貨。

而對於這種欺詐行為,新《消費者權益保**》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按照規定,此「微商」應對消費者進行賠償,並接受停業整頓等相應處罰,但誰來處罰?答案幾乎無人。

事實上,此「微商」的運營模式,是時下最為流行的銷售宣傳模式。節約成本、宣傳範圍廣,不受時空限制等特點讓很多商家都不惜「以身犯險」,都想搶險在使用者數量已突破5億人次的「微信」平台搶占一塊高地。但關注度、活躍度如此高的市場卻幾近無人監管。

「微商」市場中銷售產品質量參差不齊,假冒偽劣產品充斥市場的局面,僅僅靠「微信」背後的一家或幾家運營商來監管是不夠的。面對時下消費市場如此迅速、顯著的變化,相關部門應該與時俱進,針對存在的問題隨時調整工作方法,對「微商」等網路銷售商進行相應的監管;及時受理「微商」欺詐等網路欺詐行為投訴,開通專項受理渠道;方便消費者,鼓勵消費者維權,規範「微商」和其他網路購物市場;而不是故步自封,總是姍姍來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