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錯與審案 切勿 屈打成招

2021-04-12 16:09:56 字數 1686 閱讀 5879

昨日看《神探狄仁傑》,看到曾泰(乙個縣令)差點使用大刑來逼嫌疑人招供。突然對「屈打成招」這四個字有了興趣。所謂屈打成招,表面上是使用重刑,讓受刑人,因為忍受不住刑訊,而最終將隱瞞的「實情」全部透露出來。可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實在於,所有人都承受不住重刑!一旦冤枉好人,後果不堪設想。

屈打成招的背後,隱藏的是縣官對查案中搜尋證據能力不足的表現(當然了,那種因為**,強制受害人認罪的,咱們不考慮)。縣官往往在一些表面證據的指引下,直接認定嫌疑人就是罪犯。因而動用大型!所以現在法律上一般都是重證據而不重口供。

上面是乙個用例圖。縣官往往容易忽略自己的搜尋證據的職責,所以才導致很多嫌疑人大呼冤枉的事情發生。所以說「搜尋證據」和「屈打成招」正是截然不同的兩種審案方式!

我們平時除錯軟體的時候,也經常有忽略方法,盲目上重刑的現象。最典型的情況是因為有多個模組,而錯誤出現在不同人實現的模組呼叫上。

你就是那個被呼叫的模組的實現者,現在讓你來修改bug,你第一懷疑的是什麼?稍微經驗豐富的人,有一句話會告訴你:先懷疑自己!可是很多人剛開始都會選擇懷疑別人。可能懷疑基礎模組出問題了,也可能懷疑呼叫者錯了,還有甚者懷疑編譯器錯了。我和一位同事因為這個打過好幾次賭,基本每次都是我贏。可每次他都先懷疑其他地方出問題了。

在那種錯誤場景能反覆出現的情況還好,如果是偶現的bug,那就更容易冤枉人了。在沒有錯誤的模組裡反覆找來找去。當發現不了問題的時候,還是繼續找。這種冤枉時間一般能搞個2天左右。2天之內能放棄跳出來已經很不錯了。好在經過這2天,他一定能夠吸收到足夠的教訓了。

我們繼續說說除錯。我以為,除錯和查案是一樣的。

第一、需要反覆地審查案發現場。不要一開始就直接猜測什麼地方有問題。現場是最好的開始。

當然了,和真正的案發現場一樣,很可能你發現的不是第一案發現場。這種情況在訪問記憶體越界的情況下,時有發生。由於記憶體資料發生了錯位,等到真正丟擲異常的時候,已經不是真正案發的時候了。大家經常懷疑編譯器出錯的時候,大部分也是這種情況,經常發現,明明2×2應該等於4,可偏偏結果不是!所以這個時候,關鍵在於找到第一現場。

如果一條線索不行了,再回過頭來,從現場尋找另外的線索。

第二、線索要重證據。證據是什麼?證據就是程式執行過程中留下的狀態。將中間狀態的資料記錄下來,進行對比,看看到底什麼地方出問題了。這才能真正發現問題。

第三、排除法很有用。將一些認為沒有可能的線索放棄。這樣大部分時候可以節省時間。但是如果最終行不通,需要重新拿起這些被放棄的線索。

第四、推理加證據的方式很多時候可以加快速度。有些時候,並一定能夠第一時間發現證據。但是,可以憑著經驗,先假設某種情況的發生,然後再順著這條路去找證據。這樣往往能夠加快速度。充分利用程式設計師的經驗。

第五、定案要重視證據鏈。證據往往不是孤立的。很多時候,如果我們只關注某乙個證據,而忽略了很多其他不合理的地方,那麼我們最後的結果往往就是沒有修改徹底,最經常的結果就是,遺漏罪犯!將每個細節解釋完整,bug才能修改徹底啊。這個時候,可以進行現場重演的方式來進行驗證。

除錯,就是在軟體中查詢bug的罪魁禍首,並給其定罪。在這過程中,最關鍵的兩點是:問題解決、效率要高。盲目地屈打成招的方式只能讓我們迷失方向。好在軟體的除錯,以最終的測試為監督,就算屈打成招也沒用。可是,這當中失去的時間,誰來彌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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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1月07日 13 27 00 昨日看 神探狄仁傑 看到曾泰 乙個縣令 差點使用大刑來逼嫌疑人招供。突然對 屈打成招 這四個字有了興趣。所謂屈打成招,表面上是使用重刑,讓受刑人,因為忍受不住刑訊,而最終將隱瞞的 實情 全部透露出來。可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實在於,所有人都承受不住重刑!一旦冤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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