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是事實還是偏見?

2021-04-21 17:11:58 字數 2398 閱讀 6180

隨著《反壟斷法》的實施,電信同電力、鐵道運輸等行業一起,被推到「討伐壟斷」的**中心。在這一場「討伐」中,由於掌握了新的「尚方寶劍」,消費者以及法律界人士似乎要將我國電信業推進反壟斷的漩渦,問題在於,他們找準靶心了嗎?

壟斷地位不是錯

根據某門戶**的乙份調查,在許多社會民眾看來,國內某一地區一般只有一家主流的固網運營商、兩家移動運營商,競爭度太小;並且原先國內還有六家電信運營商,新一輪的重組使得這一數目變成了三家(僅針對公眾通訊服務而言),這「相當於一種歷史的倒退」。他們認為正是電信運營商的壟斷地位導致固話月租費、手機漫遊費、霸王條款等因素的存在,這些因素侵蝕消費者的利益,所以他們要求反壟斷執法機構詳細審查電信業,從而在電信業引入更多競爭。

「這一邏輯並不正確,把許多事情混為一談。」一位不願具名的**人士表示,「首先,不僅是中國,全球範圍都認可的一點是,反壟斷並不是反壟斷地位,而是反壟斷行為。這兩者有很大區別,絕不能混淆。」

他強調,壟斷地位從本質上來說只是乙個中性的概念,僅僅說明了一家企業的規模和能力;而壟斷行為則是企業濫用自己的強勢地位、牟取不當利益的行為,是乙個負面的概念。「實際上現在一些人在說反壟斷的時候,自身還沒有弄清到底應該反的是什麼。」

在他看來,部分運營商具備市場支配地位是真,但壟斷行為在電信行業並不是普遍現象。

對於運營商的壟斷地位,該人士表示,電信業並不是完全壟斷的局面,未來的三家運營商鼎立其實是在形成乙個較為充分的競爭格局。而根據國際上長期以來的經驗,電信業有效競爭的格局就是留下三到四家運營商。

對於這一說法,有人以中國香港的眾多運營商因激烈競爭而電信業發達為例提出異議,上述人士認為,地區市場環境不同,格局自然會有很大差異。「香港地區人口密度大,相應需要高密度的服務,所以引起激烈競爭。而大陸的人口密度較香港小很多,不需要那麼高密度的服務。比如固網是天然壟斷,如果非要引入多家競爭,必然造成重複建設、資源浪費,最終成本可能還是會被攤派到廣大納稅人身上,這樣反而會損害公眾利益。」

事實上,多年來有關部門一直在不斷努力,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每一次電信體制改革就是這種努力的最好體現,得益於這幾輪改革,電信資費得以不斷下降,電信服務水平不斷提高,電信業務不斷豐富,電信服務才真正成為中國社會的普遍服務。

「但打破壟斷、引入競爭並不意味著行業裡出現越來越多的運營企業,最重要的是不斷形成更為合理、更適合當前及未來發展的市場格局。我們是通過保護競爭環境來保護消費者,而適度的競爭、有效的監管才能保證這種環境的穩定。」該**人士表示。

基於這一原則,他反對近期的電信重組是「歷史的倒退」一說。他認為六家基礎運營商變三家,主要還是由市場環境的變化決定的。其一是使用者需求多樣化,市場對專業化經營的需求減少,對全業務服務的需求越來越多,因此需要獨業運營商轉型為全業務運營商,以便提供更好的服務。其二正是出於進一步打破壟斷的考慮,此前電信市場格局已逐漸失衡,出現了一家獨大的局面,需要更合理地配置資源以平衡局面,如果運營業力量依然分散則反而無法形成有效競爭。

「至於固話月租費、手機漫遊費等消費者詬病頗多的問題,是歷史遺留問題,也是要靠**部門拍板決定的;在這點上,運營商的壟斷地位並不能起決定作用。」該人士表示。

謹防壟斷行為

當然,在承認運營商市場支配地位的同時,也不能否認運營商的壟斷行為部分存在。

「國內電信運營業幾十萬人,系統龐大,不可能保證所有企業和所有地區都達到同樣的經營水平和服務水平。這種情況在地級、縣級運營商中不算少,由於人員素質不高,所以依靠自己的壟斷地位,在經營上不規範,也沒有充足的服務意識。不僅是電信,別的行業也普遍有這種情況。」業內資深人士付亮表示,「這確實是運營業的管理沒跟上,但不能因此以偏概全,把這些個別行為放大為全行業的問題。」

同時,付亮提出,電信運營業及有關監管部門也存在乙個較為普遍的問題,即服務意識仍待進一步提高。這一服務意識包含了很多方面,包括業務設計、**設計多從消費者角度,以及降低消費者使用門檻等方面出發。

「消費者日常接觸最多的是資費,而目前的一些資費標準設計仍不透明;並且即使設計得當,其充滿技術性的說明也使得它看起來並不透明。」付亮舉例說明,「比如年初漫遊聽證會公布的資費方案,裡面多次用到『主叫』、『被叫』等專業字眼,卻完全不做任何附加解釋,把普通消費者都預設為專業人士。同樣的例子很多。」

這樣的不經意帶來了兩方面的後果:消費者產生誤解,認為運營商故意為之,通過壟斷行為實現不當利益;反過來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的不明確,也加大了運營商實現不當利益的可能。而這兩者都給運營業帶來了負面影響。

「現在《反壟斷法》實施了,運營商應該充分重視起來,必須自己先具有反壟斷意識,不僅是壟斷行為,即使只是不規範的經營行為也應盡量避免。有了法律就與以前大不相同,消費者可以提起訴訟,運營商必須考慮到違法成本。」中國人民大學一位法學專家表示。

事實上,就在《反壟斷法》實施之後,一名消費者就因對服務條款的不滿將某地市運營商告上了法庭。

而在運營商自我規範的過程中,付亮認為,乙個難點在於壟斷行為界限的確定,「運營商無法準確把握哪些行為是應做的,哪些是不應做的。因為在過去的監管中,只要是監管部門沒有明令禁止的都是運營商可以做的」。因此付亮認為,現在需要**部門具備前瞻性眼光,為企業確定壟斷行為的界限,及早引導企業遵守相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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