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中軟體應承擔永中科技的債務

2021-05-25 01:05:29 字數 1529 閱讀 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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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4

日即將對永中科技進行破產清算。在此,我們要問:永中軟體應否承擔原永中科技的債務?

4 月9 日,永中軟體對永中科技破產清算作出官方回應,主要有以下兩點: 1

)永中科技已是乙個空殼公司,是永中軟體的乙個小股東;

2 )永中科技被清算後並不會對永中軟體及永中

office

產生任何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以及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本法自

2006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由此可知,永中軟體應當承擔原永中科技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由於,原永中科技已經成為「空殼」公司,無力償還外界債務,那麼,很顯然的結論是:永中軟體,作為原永中科技的分立公司,應當承擔永中科技的全部債務。

近日,外界流傳著一種怪論:永中軟體是永中科技的大救星,在永中科技陷入嚴重困難時期,永中軟體「全部接收」永中科技的「永中

office」

開發團隊,使其繼續從事永中

office

的開發,才免於人才的流失。眾所周知,永中

office

開發團隊是永中科技的寶貴財富,他們是永中

office

的智力載體,是最重要、最活躍的生產力因素。根據我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2002

年 1月 1

日實施)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主要使用了法人單位的資金、專用裝置、未公開的專門資訊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並由法人單位擔責任的軟體,其軟體著作權由該法人單位享有。由此可見,永中軟體,在永中科技變為空殼公司之前,「全面接收」永中科技

office

開發團隊(原班人馬)是一件好事情,但是,絕對不能讓他們繼續從事原先的開發工作(尤其是永中

office

永中科技的軟體專利權與軟體著作權是不可「無償」轉讓使用的,因為,永中科技的全部有效資產,包含了國家的巨資投入或政策扶持,不論是品牌,還是產品。在永中科技遇到運營困難時期,在其還沒有走到」資不抵債「的真正破產邊緣,企圖通過設立」永中軟體「,進行所謂的」資產重組「,轉移其全部有效資產(或資源),使得永中科技成為「空殼「,陷於最終「資不抵債」的破產的境地,此舉完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是絕不允許的,也是無效的。說句實話,設立永中軟體的決定,即便是永中科技董事會投票表決「通過」,由於違反了《公司法》,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以上分析,國家「核高基」專案原定給予永中科技

office

研發專案的資金支援,不應「自然地」轉移到永中軟體的頭上,因為,設立永中軟體的初始動機(或目標)就是非法的,直接違反了我國的「公司法」。要想獲得國家「核高基」對於品牌產品「永中

office」

的繼續支援,前提只有乙個:撤銷永中軟體,恢復永中科技的「原狀」,別無他途。

說明:近日,永中軟體在國內**上大肆鼓吹什麼「永中

office」

多元化,並且取得了什麼「巨大成就」,為自己大造聲勢。人們要問:永中軟體從何而來?鯨吞(即「肆意吞食」之意)永中科技的全部有效資產,還到處炫耀自己,絲毫不覺害羞(國家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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