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對「計算機軟體」的定義

2021-06-21 16:21:06 字數 1103 閱讀 8489

法律上對「計算機軟體」的定義

李本虎律師,北京市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

對於計算機軟體的概念,世界上尚無統一的定義,大多數國家和國際組織原則上採用世界智財權組織(wipo)的意見,並結合各國的實際情況加以修改。

2023年世界智財權組織在發表的《保護計算機軟體示範法條》中將計算機軟體的概念闡述為:計算機軟體包括程式、程式說明和程式使用指導三項內容。「程式」指能夠使計算機具有資訊處理能力,以標誌一定功能,完成一定任務或產生一定結果的指令集合。「程式說明」指用文字,**或其他方式,對電腦程式中的指令所作的足夠詳細、足夠完整的說明和解釋。「程式使用指導」是指除了程式和程式說明以外的,用以幫助理解和實施有關程式的其他輔助材料。在上述定義中,由於按照對「程式」的定義,源程式(以高階計算機語言編寫的程式)可能會被排除在「計算機軟體」之外,因此各國在參考這一定義時,大多數都將「在與計算機可讀介質合為一體後」這一條件刪除,這樣就可以明確無誤的將源程式列入「電腦程式」之中了。

美國修訂後的版權法第101條給電腦程式作了如下定義:「電腦程式是為了產生某種結果而直接或間接的用於計算機的一組語句或指令。」但是,該法並未對計算機軟體做出乙個明確的定義。而根據微軟計算機百科辭典的解釋,軟體是指電腦程式或能夠使硬體工作的指令。

我國台灣學者對計算機軟體的定義為:「令計算機產生動作之相關程式(**碼、目標程式碼、微碼)或程式(資料結構、流程圖)或步驟(演繹法)。」

《中國大百科全書》的解釋,計算機軟體是指計算機系統中的程式和有關的檔案。程式是指計算任務的處理物件和處理規則的描述:檔案是為了便於了解程式所需的資料說明。

我國《機軟體護條例》,其中對計算機軟體作了如下定義:計算機軟體是指電腦程式及其有關文件。電腦程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資訊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化指令序列,或可被自動換成**化指令序列的符號代指令序列或符號化語句序列。電腦程式包括源程式和目標程式,同一程式的源文字和目標文字應當視為同一作品。文件是指用自然語言或者形式化語言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用來描述程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使用者手冊等。我國對計算機軟體的定義在原則上與世界智財權組織的定義大體一致,只是結合了我國自身在開發軟體中的實際情況和國際普遍採納的意見稍作修改,使之更加準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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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體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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