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愛芹與李世龍離婚糾紛上訴案

2021-06-23 01:03:49 字數 1321 閱讀 5191

孫愛芹與李世龍離婚糾紛上訴案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1)東民終字第16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愛芹。

委託**人孫瑞璽,山東達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世龍。

上訴人孫愛芹為與被上訴人李世龍離婚一案,不服東營區人民法院(2000)東民初字第17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孫愛芹及其委託**人孫瑞璽、被上訴人李世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2023年經人介紹相識,2023年11月26日登記結婚,2023年10月9日生育長女李某,現於東營區第三中學就讀,2023年9月5日生育幼女李某1,現於濰坊市英才學府上學。雙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後較長一段時間內夫妻關係較好。自2023年兩人為家庭瑣事爭吵並偶爾動手打架。上訴人曾分別於2023年、2023年兩次起訴離婚並先後撤訴。自2023年6月起雙方分居至今。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姻基礎較好,婚後感情尚可,後夫妻因家庭瑣事爭吵並偶爾動手打架,影響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不准上訴人孫愛芹與被上訴人李世龍離婚。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孫愛芹負擔。

孫愛芹不服原判上訴稱:一、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曾分別於2023年、2023年兩次向原審法院起訴離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屬認定事實錯誤。事實是上訴人曾於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四次向原審法院起訴離婚,後在被上訴人及其家人的勸說下,上訴人先後撤回了對被上訴人的起訴。2023年上訴人生育女兒李某1後,夫妻關係開始惡化。二、被上訴人對要回的部分債權不能說出其合理用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已失去了共同生活的基礎。三、原審判決適用《婚姻法》第二十五條不當。

被上訴人李世龍辯稱:原審判決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一定的婚姻基礎,在婚後較長一段時間裡,夫妻關係較為融洽,雖然近期因家庭瑣事雙方發生爭執,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上訴人主張曾先後四次起訴離婚,自2023年起夫妻關係開始惡化,雙方已失去共同生活的基礎,但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實。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溫 剛

審 判 員  楊秀梅

**審判員  劉國海

二○○一年七月十日

書 記 員  劉蓬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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