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乙個不可解除的魔咒

2021-09-30 08:26:14 字數 1234 閱讀 6090

在我國,每乙個地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都有專職的勞動監察工作者隊伍。法律工作者界定勞動法具有公法與私法的雙重性,那麼最能體現公法性質的恰恰就是勞動監察工作。勞動監察具有執法性和強制性,這種強制性乙個是保護勞動者合法利益的需要,乙個是確保勞動法在企業能夠順利得以實施的需要。然而在各地區從事勞動監察的工作人員畢竟只有少數,在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勞動法過程中就有了捉襟見肘之態。在社會經濟空前發展勞資糾紛的數量以及各種形式不斷花樣翻新的大環境下,勞動監察隊伍又誕生出新的組**員,勞動監察協察員公益性崗位。這種以社群為網格化,每個社群有固定的勞動監察協察員工作的新的工作形式,給勞動監察工作帶來了新的工作起色,新的工作風尚。

各地勞動監察單位在社群中設立勞動監察協察員,就是想要勞動監察協察員擔負起部分工作職能,讓社群勞動協察員履行地部分勞動監察工作的職責,使社群勞動協察員成為勞動監察部門的眼睛。有關職能部門這樣的設想是好的,在具體工作中要達到有關部門設想的目標尚有很大的距離。首先勞動監察工作具有公法性質,從事這項工作人員必定要具有執法權,公益性崗位並不具備這樣的性質。在一些城市,勞動部門學習勞動法都已經達到精闢入理入木三分的境界。他們讓勞動保障公益性崗位人員幹勞動保障工作,卻讓這些人與各街道辦事處簽訂勞動合同。恕我蠢笨,這樣的結果是不是街道辦事處應當給這些公益性崗位人員開工資,然後再拿勞動部門給發的崗位補貼。是這樣的道理吧?因為有的地方勞動部門明確地對公益性人員告知勞動部門發給你們的錢是補貼。這第二點就是我們勞動保障公益性崗位人員自身的勞動保障合法權益都沒得到保障,我們還有什麼能力來保障下崗失業人員、農民工的合法勞動權益。第三就是具有勞動監察執法資質的人員都是公務員,即使這些公益性崗位人員進入勞動部門工作充其量也就是乙個臨時工,他們哪有執法權。各企業的老闆乙個個手眼通天,誰會把你這個臨時工放在眼裡。社群勞動監察協察員敢充當勞動監察部門的眼睛嗎,萬一某個企業在勞動監察這方面被處罰,那麼很可能就給社群勞動監察協察員帶來無妄之災。真要有這樣的結果,社群勞動協察員連說理的地方都沒處說去。因為畢竟你不是勞動部門的員工,挨打挨罵只能是你自己的事。所以勞動保障協察員在勞動部門下達工作任務時,都會帶著加倍的小心進入企業,跟人家老闆陪著小心,帶著央求來工作。至於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那就活該你們自己倒霉,我得躲遠點,要不以後我的工作不好作。試問這樣的工作狀態,社群勞動監察工作不是形同虛設嗎?

現行的工作體制,以及人為的等級工作環境,阻礙了我國勞動監察工作健康有序的發展,致使許許多多的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不能及時甚至根本得不到解決。勞動監察部門在社群設立勞動監察工作的初衷是好的,可是不合理的人事制度,不合理的用人機制阻礙了我國勞動監察工作的富有實效的展開。要破除這個魔咒,就要「我勸天公重抖擻,不拘一格降人才」。

乙個不可原諒的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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