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訊洩露可以獲的賠償

2021-12-30 01:36:42 字數 2106 閱讀 4109

《消費者權益保**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日前結束了公開徵求意見。在為期乙個月的徵求意見過程中,個人資訊保安如何保護、快遞丟失如何賠償、職業打假是否適用條例等引發關注。徵求意見稿對此做了怎樣的規定?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未經消費者同意不能打推銷**規定

徵求意見稿明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資訊保密和管理制度,確保消費者個人資訊保安。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訊;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資訊。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或請求,經營者不得向其傳送商業性電子資訊或撥打商業性推銷**。

△資料**讀

當前,個人資訊保安是消費反映強烈的問題之一。去年公布的乙份官方調查報告顯示,消費者個人資訊被違法收集使用的勢頭還在蔓延。目前的狀況是消費者舉證難,監管部門和消協組織取證難,即使查實的案件也存在追責難、處罰輕等情況,難以起到震懾作用。

△資料圖多次參與過該條例討論的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表示,條例中對個人資訊保護設定了針對性的條款,也重申了對有關違法行為要按消法相關條款進行處罰,這很有必要。

劉俊海建議,對於洩露個人資訊等行為,應進一步加大行政處罰力度,還應啟用民事賠償責任機制,經營者應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同時還可以參照消法對消費欺詐的規定,設定最低賠償不得低於500元。

快遞丟失明確三類賠償責任規定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快遞丟失等情況的三類賠償責任:在快遞服務過程中,發生快件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快遞服務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賠償。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於無約定且未購買保價的快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資料**讀

近日,一則「快遞員弄丟價值2.5萬手包 快遞公司拒全賠」的新聞再度引發人們對快遞賠償問題的熱議。現實生活中,最引發爭議的是無約定且未保價快件的賠償問題,快遞公司往往只按快遞費的3倍賠償,容易引發消費者不滿。

對於這一問題,條例提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賠償」,在外界看來,這一規定依然比較模糊。

△資料圖劉俊海認為,郵政法中規定未保價郵件最高賠償3倍郵資,但這恐怕不適用於快遞業務。建議條例明確快遞公司不能設定格式條款。只要消費者能夠證明交付的是「**」而不是「石頭」,能舉證證明實際損失是多少,快遞公司原則上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以營利為目的購物不適用本條例規定

徵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是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

△資料**讀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3倍。而一些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並據此要求商家賠償,目前,這一現象仍存在諸多爭議。

△資料圖徵求意見稿中提出,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這被一些人解讀為是職業打假人將不再受消法保護的訊號。

△資料圖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對商家的處罰更多應該由行政管理部門做出,而不能把這個東西作為職業打假人的乙個營利渠道,這就扭曲了消費者權益保**的立法初衷。

在劉俊海看來,要客觀、公正地認識疑假買假者的角色與功能,疑假買假對執法部門來說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協同共治的作用。

旅遊業者洩露個人資訊可被起訴

2010年11月1日,最高法院公布 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其中,第九條規定 旅遊經營者 旅遊輔助服務者洩露旅遊者個人資訊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公開其個人資訊,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也就是說,規定 在民事司法解釋中第一次明確了對消費者個人資訊的保護。如果旅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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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鬼的個人資訊

正名 李群巍 綽號 老鬼 從93年開始就有這個稱號了,是乙個高中同學給起的名字,因為我名字最後乙個字中有個 鬼 字 英文名 trueway lee 1999年5月份的樣子開始使用 msn truewaylee hotmail.com 基本技能 有5年專案管理經驗。熟悉iso9000 cmm流程。精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