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物證調查問題研究 一)

2021-03-31 08:56:30 字數 3639 閱讀 1201

計算機已經進入人類生活的每個方面,包括犯罪活動中。計算機犯罪行為(如電子商務糾紛,計算機犯罪等)不斷出現,一種新的證據形式——存在於計算機及相關外圍裝置(包括網路介質)中的電子證據,逐漸成為新的訴訟證據之一。電子證據本身和取證過程的許多有別於傳統物證和取證方法的特點。

在毒品交易中,一些高階的毒販需要像其他商人一樣在計算機上保留售貨紀錄;在大型走私活動中,走私企業也會在計算機中留下走私的證據,而計算機和網際網路還成為傳播色情內容的主要工具。另外,目前一些****也利用計算機傳遞訊息或進行恐怖性的襲擊。例如基地組織就曾經通過數字水印技術交換資料或下達指令。

據美國csi/fbi 2002

安全調查,資訊盜竊、金融詐騙、內部人士網路濫用、病毒等電腦犯罪所造成的損失總計

4.555

億美元,同

2000

年相比上公升了

58%。計算機取證對於起訴這類犯罪行為至關重要。因為,在攻擊事件中,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所發生的情況及所造成的破壞的細節,在選擇通過法律途徑起訴攻擊者的時候就沒有充實的法律追索權。

計算機取

證主要是圍繞電

子證

據來展開

工作的,其目的就是將儲存在

計算機及相關裝置

中反映犯罪者犯罪的資訊成

為有效的

訴訟證據提供

給法庭。電子

證據也稱

為計算機

證據,是指在

計算機或

計算機系統執行

過程中

產生的,以其

記錄的內容來

證明案件事實的

電磁/光

記錄物。電子

證據在

計算機螢幕上的表

現形式是多

樣的,尤其是多**技術的出

現,更使電子

證據

綜合了文字、圖形、

影象、

動畫、音訊及

**等多種

**資訊,這種

以多**形式存在的計算機

證據幾乎涵蓋了所有傳統

證據

型別。與傳統

證據一樣,

電子證據必

須是:可信的、準

確的、完整的、符合法律法

規的,即可

為法庭所接受的。但是,電子

證據

還具有與傳統

證據有

別的其它特點,例如:

高科技性,電子

證據的產生、

儲存和傳輸

,都必須

借助於計

算機技術、儲存

技術、網路

技術

等,離開

了高科技含量的技術裝置

,電子證

據就無法儲存和傳輸;

無形性,不是肉眼直接可

見的,必

須借助適當的工具;

易破壞性,可能被

篡改甚至

刪除而不留任何痕跡。

因此,如何對電

子物證

收集、保

護、分析和展示,成了司法和

電腦科學

領域新的研究課題。

計算機取證時,第一件要做的事是凍結計算機系統,不給犯罪分子破壞證據提供機會。在這方面,計算機取證與警察封鎖犯罪現場、搜尋證物沒有區別。

根據美國有關**報道,

1992

年以來,向聯邦檢舉法官提交的各種電腦犯罪案件數量增長了三倍,但實際起訴的案件數量卻沒有變化。因為取證棘手,很多案件由於證據缺乏而放棄起訴。

2023年3

月14

日八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新刑法,已將計算機犯罪納入到刑法立法體系之中。新刑法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的三條五款規定了擾亂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秩序管理的四種罪名。即,

1)非法侵入計算機信系統罪;

2)刪除、修改、增加、干擾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罪:

3)刪除、修改、增加計算機資訊系統中資料和應用程式罪:

4)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罪。

同時在第

28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計算機系統的,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些行為都是屬於計算機犯罪,這些犯罪行為的顯著特點都是以計算機資訊系統作為攻擊的目標。

另外,新刑法在第

287條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挪用**、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這一條是指以計算機作為工具或手段進行傳統犯罪,其最終行為,犯了何罪即以何罪處罰或根據第

285條規定處罰。」

第287

條的利用計算機犯罪很多時候是通過網路來實施的。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呈現出越來越多的計算機犯罪型別。按照新刑法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設定破壞性程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訊網路,致使計算機系統及通訊網路遭受損害;利用網際網路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資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利用網際網路竊取、洩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利用網際網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利用網際網路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利用網際網路進行詐騙、盜竊,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編造並傳播影響**和**交易的虛假資訊,在網際網路上建立淫穢**、網頁,鏈結淫穢站點,提供淫穢站點鏈結服務,或者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響、;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資料資料,侵犯公民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利用網際網路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犯他人智財權,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信譽等行為,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我國的法院許多涉及到計算機犯罪的卷宗由於無法舉證,或者所舉的證據不具備法律效力,加上國家在這方面還沒有作出相應的法律解釋,這些案子無法進行審理。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的證據有七種,即: 1)

物證、書證; 2)

證人證言; 3)

被害人陳述;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

鑑定結論; 6)

戡驗、檢查筆錄; 7)

視聽資料。

在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文確定電子證據,正如

中國人民大學

趙秉志

教授在《計算機犯罪及其立法和理論之回應》一文所說「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42條規定的證據有七種,即……。由此引致的問題是,即使在偵破案件過程中蒐集到一些電磁記錄,是否能作為法庭證據或者說作為哪一種證據型別也還是乙個問題:例如以

「e—mail」

形式出現的來往資訊,能否歸入視聽證據的型別?

」但是實際情況並非完全如此,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於印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023年7

月8日法

[2002]139

號)中指出「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對於能夠證明走私犯罪案件真實情況的電子郵件、電子合同、電子帳冊、單位內部的電子資訊資料等電子資料應當作為刑事證據予以收集、保全。」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

68號,

2023年1

月1

日起實施)第二十五條中也將電子證據列入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種類之中。高檢髮釋字(

1999

)1號中第一百九十二條也將電子郵件列為收集的證據之一。

因此,我國在有關電子證據的收集和使用上仍然是有法可循的。

[原創:權彥傑]

[****:quan@viovao.*** ]

計算機前沿研究方向

1 計算機應用技術 計算機網路 實時計算機應用 cims 計算機圖形學 平行計算 網路資訊保安 資料庫 情感計算 資料探勘 分布式計算 知識工程 計算機視覺 自動推理 機器學習 草圖理解 網路效能分析與協議設計 網路管理與安全 計算機圖形學 資訊視覺化 基於gpu的高效能計算 複雜系統 應急 物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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