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丹佛計程車訴訟

2021-04-22 21:19:16 字數 2064 閱讀 4390

行業准入的後果是,一方面,已入行的企業獲得了管制所保護的獨佔或寡占地位,避免了競爭壓力;另一方面,被准入壁壘擋在業外的人們,其財產權和職業自由受到管制的限制。憲法和法律宣稱要保護財產權和自由,那麼,這種保護的邊界何在?

2023年5月31日,美國科羅拉多州州長簽署乙份法律修正案,終結了該州首府丹佛長達47年之久的計程車業寡頭壟斷。依據新法案,自由的士公司獲得州公共事業委員會(puc)頒發的公共交通運輸業許可證(cpcn),成為丹佛的第四家計程車公司。該法案雖未解除管制,但畢竟放鬆了管制。這一法律變革應歸功於1993 年的一起公民權訴訟。

同大多數美國城市一樣,丹佛的計程車業一直受**嚴格管制,進入行業要獲得cpcn,費率由**規定。自1947 年以來,丹佛計程車業一直由三家公司壟斷,無人能獲得puc的許可開辦新公司。法律實際上阻斷了任何申請的成功可能。根據管制法規,申請cpcn的人必須證明:本地計程車服務明顯無法滿足市場需求,且已有計程車公司不能提供足夠服務。在申請過程中,只要已持有牌照的公司證明自己能夠提供更多服務以滿足需求,puc就可以駁回申請。事實上,47年來,沒有乙個申請者獲得新牌照。

jones 是非洲裔美國公民,在丹佛的計程車公司開了兩年車,因對公司待遇和租賃經營的方式不滿而辭職。2023年7月,jones與其他三人成立一家小公司,向puc 申請cpcn,遭到拒絕。

2023年1月,jones等四人向駐科羅拉多州的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提起公民權訴訟,指控puc的tommer等委員侵犯其依據聯邦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享有的公民特權和豁免權、實質性正當程式保護以及平等法律保護,請求法院判決科羅拉多州的限制原告進入計程車行業的有關法規違憲。

第十四修正案是美國南北戰爭後國會制定的旨在保護民權的憲法修正案,於1868 年7 月生效。該修正案第一項規定:無論何州均不得制定或實施任何損害合眾國公民之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無論何州亦不得不經正當法律程式而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亦不得不給予在其管轄之下的任何人以平等的法律保護。

jones等人的訴訟主張之一是,科羅拉多州計程車管制法規剝奪了原告從事計程車業的自由,違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式保護條款。計程車管制的確限制了原告的自由,問題是這種限制是否違憲?

審理本案的法官在判決書中寫道,正當程式保護的是專屬於個人的憲法基本權利,原告所主張的選擇並從事某種生計的自由,不屬於憲法基本權利。管制限制的僅僅是乙個從業機會,而不是剝奪個人的從業自由,因為,原告從事其他職業的能力未受損害。

jones 等人的另一訴訟主張是,計程車管制法規違反了平等保護。其一,機動車從事貨運和客運兩類運輸服務,但管制政策不同。貨運管制的原則是「受管制的競爭」,而客運管制卻是「受管制的壟斷」。這有違平等保護。其二,計程車和其他客運車輛之間存在不平等管制。計程車管制阻止申請者進入市場,而其他客運車輛卻沒有類似管制。但是,法官支援了被告的抗辯,認為上述不同的管制措施是針對不同服務類別而制定的,屬於正當區分。1993 年8 月,聯邦地區法院對被告做出有利的判決。jones等人提起上訴。

此案引起廣泛關注,在二審過程中,州議會主動修訂了法律,規定在人口超過6萬的城市,puc不得頒發具有排他性或壟斷性的營業牌照,管制應以促進競爭為目標。鑑於訴訟所爭議的法律已被修改,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並撤銷一審判決。依據新修訂的法規,jones 的公司順利獲得了puc 頒發的營業許可(共獲得經營100輛計程車的許可),他們為這個公司起了乙個象徵職業自由的新名稱:自由的士公司。另外,還有一家公司也獲得了牌照。

本案例是當前美國有關公民權的司法審查訴訟的縮影。司法能動抑或克制一直是爭論議題。根據simpson的研究,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傾向於容忍州或聯邦的經濟和社會立法為實現某種公共目標而限制個人經濟或財產權利,只要這種限制具有合理根據。最高法院將社會或經濟立法所涉及的個人權利區分為「基本權利」和「非基本權利」。基本權利主要是言論自由權、隱私權、投票權,它們得到司法審查的高度保護。而非基本權利,主要是經濟和財產權利,司法審查給予的保護卻少得多。各州法院也普遍遵循這一做法。simpson 認為,當前的司法退避(judicial abdication)基本上把制定社會和經濟政策的權利拱手交給立法和行政部門,似乎經濟和財產權利相比言論自由等是低等權利;司法退避縱容了為保護特定利益而進行的立法,公民依憲法享有的經濟和財產權利普遍受到侵害,分權制衡這一建國者們苦心構建的憲法原則已被嚴重侵蝕。

誠然,公民憲法權利在同一國家的不同時代或同一時代的不同國家常有不同內涵。同樣是司法審查,判決結果也會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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