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2021-04-01 05:40:09 字數 2960 閱讀 8694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是各級**的基本職責和工作重點之一,但是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正面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在實踐中政出多門,影響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確定性、強制性與完善性,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亟待研究和解決。

基本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一是保險立法滯後。由於保險立法滯後,改革中的矛盾和問題不好解決。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擴面進展緩慢,近年來勞動保障部門雖然採取了許多有力措施推進擴面工作,但由於養老保險法未出台,工作開展主要靠政策、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其力度不夠、手段不硬、措施不力,立法滯後現象凸現。

二是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不廣。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覆蓋國有企業和縣以上大集體企業,覆蓋面較窄,與當前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經濟結構不相稱。特別是個私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幾乎沒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即使建立了也很不完善,基本養老保險無法充分發揮社會穩定器的作用。

三是面臨人口老齡化的嚴峻挑戰。我國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國家。據第五次人口普查,目前我國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達8811萬人,到2023年,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佔總人口的比重將達到18.2%,絕對數超過2.5億人。按照國際通行標準,60歲以上人口比重達10%以上或65歲以上人口比重達7%以上即為老年型人口社會。由於人口老齡化與經濟發展水平很不協調,一方面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需求增多,另一方面家庭養老功能弱化,尤其在經濟欠發達地區,退休職工基本養老保障問題更加突出,急需完善的基本養老保險來解決。

四是替代率偏高(養老金替代率是指退休者領取的養老金佔其退休前工資收入的百分比)。國際勞工組織2023年提出的《最低社會保障標準公約》規定,參加老年保險30年的職工,退休金替代率40%是可以接受的標準,這也是目前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待遇水平。從國際社會看,只有少數國家的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超過60%。如美國、加拿大的法定養老金平均替代率為40%,法國最高為50%,俄羅斯為36%,日本為68%。而我國的替代率普遍偏高,維持在70%至80%左右,這裡還不包括非統籌支付的費用,如果加上非統籌費用,替代率將更高,遠遠超出社會經濟的承受能力。五是政策沒有及時調整。我國現行的退休條件都是在計畫經濟體制下制定的,它對於保障退休職工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其缺陷日益突出,已難以為繼,制約著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亟需進行改革。如從事井下有毒有害、高溫作業的職工,退休年齡提前到男55周歲、女45周歲。而隨著經濟的發展,勞動工具的革新,原來所謂特殊工種的作業環境、生產條件比以前有了較大改觀,但根據以前生產條件而制定的有關職工提前退休政策,至今還在執行。

六是基本養老保險**收繳困難,**支付能力下降。由於部分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國有企業、縣以上城鎮集體企業減員增效,參保職工急劇下降,而個私企業對參保則認識不到位,參保面不廣,加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缺乏有力的徵繳手段,企業欠繳、少繳或拒繳的情況時有發生,收繳難度很大,甚至當年收支平衡發生困難,支付能力逐年下降。

完善基本養老保險的對策健全管理機構,加快立法工作。社會保險是一項系統工程,專案多、參保的人員多、管理內容多、技術性強,任務十分繁重。因此,健全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規範社保制度和行為至關重要。應加快社會保險(包含基本養老保險)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對那些長期欠繳少繳拒繳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及個私企業,要依法嚴處。只有通過立法,才能解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深層次矛盾,推進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健康發展。

以實現全覆蓋為目標,分類指導,抓點擴面。實現全覆蓋,既是改革、發展、穩定的需要,也是維護廣大職工合法權益,提高抗風險能力的需要,使之由居家養老、儲蓄養老向社會基本養老轉變,提高社會化程度,這是**的一項基本職責。為順利實現擴面目標,可以實行低門檻進入、低標準享受的辦法。

開源節流,建立多渠道籌集機制。增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建立可靠、穩定的籌措機制是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為規避人口老齡化的風險,需要建立多渠道的籌措基本養老保險**的機制。首先,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逐步增加社會保障支出,逐步將社會保障支出佔財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20%。預算超收的財力,除保證法定支出外,主要用於補充社會保障資金,而這些社會保障資金的80%用於基本養老。其次,從破產企業財產或企業改制資產變現收入中提留一塊,國有股權轉讓收入中提取一塊。通過多個渠道補充基本養老保險**,逐步增強支付能力,防止出現支付風險。

基本養老保險水平要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我國尚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多,底子薄,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是基本國情。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須與之相適應,在居民收入非常低的情況下,暫時實行高替代率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但在居民收入逐步提高的情況下,替代率應隨著居民收入的提高而逐步下降到比較合理的水平。近期目標是應先下降到60%左右,中期目標是下降到50%,遠期目標是下降到40%左右。

必須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政策。首先應改革一些不合理的退休制度。如對有毒有害、高溫、井下作業等特殊工種,在企業分配制度中已對這些苦髒累險崗位作了傾斜,這些職工退休後,根據工作年限長短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同時,特殊工種的生產條件已有了很大的改善,所謂的"特殊工種"現在已不再"特殊"。因此,取消特殊工種的提前退休制度條件已基本具備。其次,為充分體現權利和義務相對等的原則,改革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在基礎養老金方面: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被保險人,按照所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其繳費年限滿10年的按當年所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計發,在此基礎上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1%的計發比例。在個人賬戶養老金方面:按照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確定。只有這樣,職工的基本養老金才真正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緊密掛鉤,才能鼓勵職工多繳費、不間斷參保繳費,以達到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順利進行的目的。加大**徵繳力度,努力提高**收繳率。首先,參保繳費是強制性義務,要採取強制性措施,堵塞漏洞,應收盡收,減少流失。除加快立法,做到依法徵收外,還要採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對欠費企業及其領導在評優、出國考察、資信評級、優惠政策、工商年檢、勞動監察等方面加大制約力度,以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的徵繳率。其次,加大力度,狠抓基本養老金的清欠。對拖欠基本養老金的單位,應採取法律、行政、經濟、**手段,大力抓好清欠工作,不能讓拖欠者佔便宜;對拖欠大戶實行**監督,實施公開**制度。通過以上措施,經過幾年努力使拖欠的基本養老金規模控制在合理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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