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P知識點總結 合同型別

2021-05-24 13:52:18 字數 1615 閱讀 1183

通常可把合同歸為兩大類,即總價和成本補償類。還有第三種常用合同型別,即混合型的工料合同。下面把這些常用合同型別分開來討論,但在實踐中,合併使用兩種甚至更多合同型別進行單次採購的情況也不罕見。

總價合同。此類合同為既定產品或服務的採購設定乙個總價。總價合同也可以為達到或超過專案目標(如進度交付日期、成本和技術績效,或其他可量化、可測量的目標)而規定財務獎勵條款。賣方必須依法履行總價合同,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採用總價合同,買房必須準確定義要採購的產品或服務。雖然允許範圍變更,但範圍變更通常會導致合同**提高。

1.固定總價合同(ffp)。ffp是最常用的合同型別。大多數買方都喜歡這種合同,因為採購的**在一開始就被確定,並且不允許改變(除非工作範圍發生變更)。因合同履行不好而導致的任何成本增加都由賣方負責。在ffp合同下,買方必須準確定義要採購的產品和服務,對採購規範的任何變更都可能增加買方的成本。

2.總價加激勵費用合同(fpif)。這種總價合同為買房和賣方都提供了一定的靈活性,它允許有一定的績效偏離,並對實現既定目標給予財務獎勵。通常,財務獎勵都與賣方的成本、進度或技術績效有關。績效目標一開始就要制定要,而最終的合同**要待全部工作結束後根據賣方績效加以確定。在fpif合同中,要設定乙個**上限,賣方必須完成工作並且要承擔高於上限的全部成本。

3.總價加經濟**調集成同(fp-epa)。如果賣方履約要跨越相當長的週期(數年),就應該使用本合同型別。如果買賣方之間要維持多種長期關係,也可以採用這種合同型別。它是一種特殊的總價合同,允許根據條件變化(如通貨膨脹、某些特殊商品的成本增加或降低),以事先確定的方式都對合同**進行最終調整。epa條款必須規定用於準確調整最終**的、可靠的財務指數。fp-epa合同試圖保護買方和賣方免受外界不可控情況的影響。

成本補償合同。此類合同向賣方支付為完成工作而發生的全部合法實際成本(可報銷成本),外加一筆費用作為賣方的利潤。成本補償合同也可為賣方超過或低於預訂目標(如成本、進度或技術績效目標)而規定財務獎勵條款。最常見的3種成本補償合同是:成本加固定費用合同(cpff)、成本加激勵費用合同(cpif)和成本價激勵費用合同(cpaf)。

如果工作範圍在開始時無法準確定義,從而需要在以後進行調整,或者,如果專案工作存在較高的風險,就可以採用成本補償合同,使專案具有較大的靈活性,以便重新安排賣方的工作。

1.成本加固定費用合同(cpff)。為賣方報銷履行合同工作所發生的一切可列支成本,並向賣方支付一筆固定費用,該費用以專案初始成本估算的某乙個百分比計算。費用只能針對已完成的工作來支付,並且不因賣方的績效而變化。除非專案範圍發生變更,費用金額維持不變。

2.成本加激勵費用(cpif)。為賣方報銷履行合同工作所發生的一切可列支成本,並在賣方達到合同規定的績效目標時,向賣方支付預先確定的激勵費用。

3.成本加獎勵費用(cpaf)。為賣方報銷履行合同工作所發生的一切合法成本,但是只有在滿足了合同中規定的某些籠統、主觀的績效標準的情況下,才能向賣方支付大部分費用。

工料合同(t&m)工料合同是兼具成本補償合同和總價合同的某些特點的混合型合同。在不能很快編寫出準確工作說明書的情況下,經常使用工料合同來增加人員、聘請專家以及尋求其他外部支援。

這類合同與成本補償合同的相似之處在於,它們都是開口合同,合同價因成本增加而變化。在授予合同時,買方可能並未 確定合同的總價值和採購的準確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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