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來談談SOPA PIPA

2021-06-03 08:53:25 字數 1249 閱讀 2531

作為曾經在電子閱讀領域工作過的人,我們也曾經飽受盜版的困擾,不僅是別人盜我們的版,我們更怕盜別人的版,有人會直接複製別人的書稿過來投稿,如果沒能及時發現的話,我們就可能白白支付稿費,如果這些章節還發表了的話,我們就構成了侵權的事實。具體的細節不多談,回歸到sopa/pipa的話題。

那麼如果複製品不賣錢呢?不賣錢也算侵犯版權,因為本來從我這裡購買複製品的消費者轉而通過你獲得了複製品,影響了我的獲利。更進一步,雖然這些消費者未必會按我的定價購買,但是也算侵犯版權。問題就出來了,侵犯版權的含義就是從這裡來始出現歧義的,各位有沒有發現這個觀念有什麼模糊的地方麼?

換句話說,電影行業不以固定的**向消費者銷售複製品,也不是以銷售複製品作為唯一或主要的獲利方式。就算是銷售也是過了檔期之後的事情。所以我們就可以搞明白為什麼法案的名稱是sopa了,pipa只是乙個面向大範圍的保護智財權的框架,具體的細則需要單獨的立法,sopa就是針對online piracy的細則。

雖然我認為發起sopa的電影工業難以得償所願,並不意味著我支援盜版,接下來我們從實踐的角度來**一下可行的扼制盜版侵權的手段的措施,首先乙個**要遵守一些法規:

既便是免費的網路服務,也要遵守法律,比如說大多數國家法律禁止的兒童色情。

對於在美國上市的**或者美國境內在美國境外上市的公司還需要遵守薩班斯404法案,簡言之,企業需要有一套內控機制。

接下來要看一下避風港原則被濫用的情況,典型的情況就是網路儲存服務,如果乙個網路儲存服務提供商,長期陷入到版權人提出要求、清除侵權內容這樣的迴圈當中的時候,就是典型的避風港原則被濫用了,我認為應當限制有意的濫用行為,當然在具體實施上也有很大的挑戰,畢竟不能把網路儲存服務都限制了,畢竟大多使用者並沒有濫用。

目前來說處於中間狀態的情況值得深入**,比如說乙個**主題**、**主題字**或者電影主題**。使用者對於**有了品牌認知,此時就不該適用於避風港原則了,既便是不收費的**,也是間接獲得了收益,也應當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同樣的,乙個綜合**的**欄目、**欄目或者電影欄目,也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內控機制。總之我認為形成了「內容——品牌」認知的**都應當主動的審核內容避免侵權。

再說我之前工作的電子閱讀**遇到的更複雜的情況,也就是**本身向內容提供方支付費用,或者通過網路銷售這些內容獲取收益。不僅包括電子閱讀**,還包括像蘋果應用商店、谷歌應用商店這種情況。認為未來將出現的兩個需求:

大型應用商店中電子閱讀應用的版權審計需求

作者對於小型應用商店的維權需求

更詳細的論述乙個月後我再發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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