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往症與保險賠償

2021-06-04 12:08:46 字數 888 閱讀 8738

人身保險投保書健康告知詢問事項部分,除列明相關事項外,還有一項兜底詢問:「您過去是否曾患或目前患有第1—第10項未例舉的症候或疾病?」

經常有這樣的情況,因頭痛住院,告訴醫生曾經有過頭痛,醫生記錄:「因頭痛30餘年入院」。做扁桃體手術,記錄:「因咽痛20餘年入院」。類似的案例舉不勝舉。

投保時,如實告訴保險公司曾經患過的疾病或有過症狀,對於已告知的疾病或症狀,保險公司沒做責任免除,住院可以賠償,否則,不予賠償。上述病歷記錄的被保險人買保險不足10年,是不能得到保險賠償的。除非你要求醫科人士重寫各類醫療檔案。

既往症必須書面告知保險公司,認真填寫在人身保險投保書健康詢問欄內。有人問:我告訴業務員,不告訴保險公司可以嗎?也有人說:你一定要告訴我,不一定要告訴保險公司,到時候我來幫你運作......這些說法都為保險賠償帶來隱患,為保險糾紛留下了導火索。

如實告知是投保人必須履行的義務。《保險法》

第17條第1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有2種法律後果:

第1種過失未告知,不予賠償,可以退還所交保費。《保險法》第17條第3款規定:「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2種故意不告知,不予賠償,不退還所交保費。《保險法》

第17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

1)投保時如實告知健康狀況,一定不要有僥倖心理;

2)疾病口述一定要準確,要看清病歷,看不清就要馬上問醫生,發現錯誤,及時糾正,不給索賠帶來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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