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中的「不可抗辯條款」

2021-08-30 06:26:04 字數 1492 閱讀 2802

《保險法》第十六條,通常稱作不可抗辯條款,內容如下: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對此條款的解讀如下:

投保人有義務如實告知。

如果保險合同成立兩年以上,則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不得拒絕承擔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

如果保險合同成立不到兩年,保險公司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

一句話總結,就是保險合同成立兩年之後,保險公司不能用投保時投保人隱瞞病史等理由單方面解除保險合同或是拒賠

投保時,保險公司可能會詢問一些問題,以決定承保、提高保費、除外責任、拒保。

保險**人為了增加保費收入以獲得更多佣金,可能不會認真審核被保人的情況,就以保險公司的名義對投保人做出承諾並收取保險費。一旦保險合同生效,即使發現投保人違背了保險條款,也不得解除合同。

如在投保前已確診有某種症狀或疾病卻仍未如實告知,那就存在騙保嫌疑了,不可抗辯條款不適用。不可抗辯條款必須建立在誠信投保的基礎之上,如投保人蓄意欺騙保險公司隱瞞實情,保險公司則可無視不可抗辯條款的約束。

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通常是指「初次罹患」的疾病。

投保後:

也就是說,如果保險公司在兩年內發現投保人有未如實告知的情況,可以在30日內解除保險合同。如果保險公司一直未發現異常,則兩年後就算發現異常也無權解除保險合同。

但是,保險合同有效,不表示保險公司必須賠償。

示例:高血壓作為常見的疾病,可能會引發一系列疾病,例如動脈硬化、尿毒症、中風、心肌梗死、腦出血及腦梗塞等。

投保前:高血壓**,未如實告知

投保後一年:發生中風。如果立刻理賠,保險公司可以以「非初次罹患疾病」拒賠,且可以以「未如實告知」解除保險合同。如果等合同生效兩年後理賠,則保險公司無權解除合同,只可以拒賠。

投保後兩年:發生中風。保險公司無權解除合同,只可以拒賠。

投保後,等待期後發生癌症:保險公司應當賠付。

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的常用解讀

參考 保險法解讀 投保人在投保時,保險公司可能會提出一系列問題 例如健康告知或健康問卷 旅遊告知 財務告知 投保資訊告知等 保險公司根據投保人的回答,決定承保 拒保 提高保費 除外責任等。投保人有義務確保如實告知。如果在索賠時,保險公司發現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可以拒絕相關的賠償。如果還在保單簽訂兩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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