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還在寫Bug,下午突然「被離職」,咋整?

2021-09-23 20:49:59 字數 4066 閱讀 9636

這幾天,北京開始冷了,寒冬之中,很多人都在憂慮目前的經濟形勢,相信你也聽說了一些公司開始裁員的訊息,聚美優品的高階副總裁劉惠璞,針對這個話題發了條微博。

他說,這兩天面試了幾個候選人,他們離開上一家公司的原因都是公司裁員、組織調整等。這是他 16 年人力資源生涯中,第一次遇到候選者全是被裁員的情況。

其中,大部分候選者還希望自己的薪水能有所上調。劉惠璞表示,他們並沒有做好過冬的心理準備。或許因為在過去,很多人都沒有經歷過這樣的冬天,「這還只是初冬而已」。

他還分享了乙個故事,朋友所在的公司想裁員又下不了手,只好停發了技術團隊的季度獎金,並且不再漲薪。令人出乎意料的是,這個過去靠加薪都留不住的技術團隊,居然無人因為這個決定而離開。

讀完這條訊息,我都有了些許涼意。今天,我就給大家講講公司裁員的那些事兒。

半個月前,小蔡所在的公司迎來了一陣寒風,上司找他聊天,內容不外乎公司發展,還有他個人的工作情況,最後告訴小蔡,他要被裁員了。這不就是傳說中的「口頭裁員」嗎?小蔡很懵逼,但也不敢耽誤時間,趕緊找了份新工作。

可是,原公司卻遲遲不簽離職合同,也不談裁員賠償,他該怎麼辦呢?

如果原公司一直拖著不籤,小蔡能去新公司就職嗎?

如果賠償未到手,他就籤了離職合同,以後還能要到嗎?

裁員的情況多種多樣,並不都是法律條款中規定的特定模式。但一些基本的法律規定是通用的,再怎麼多變的裁員,也脫離不了法律中關於勞動合同的那些內容。

勞動合同解除,指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年限還未到的情況下,雙方協商或任意一方提出,要提前解除勞動關係,導致勞動合同提前終止,不再繼續履行下去。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可以分為 3 類:

協商解除;

員工單方面解除;

公司單方面解除。

解除方式不同,產生的法律後果也不同。接下來,我們分別看看:

指公司和員工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提前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這是最常見的一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

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辭職」。多數情況下,公司屬於更強勢的地位,所以,為了保護員工的權益,法律賦予員工無理由解除合同的權利。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公司是否存在過錯,員工都可以提前 30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處在試用期,只需提前 3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即可。

另外,如果公司有過錯,員工還享有法定的解除權。這種情況下,員工甚至不需要提前 30 天通知,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還可以索要經濟補償金。

公司方面的過錯,通常是指公司沒有準時 / 足額發工資,沒有及時給員工交社保等。

為了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法律不允許公司隨意地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只有發生下面 3 種情況時,公司才可以解除。

一是員工存在嚴重過錯的情況。比如說,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在簡歷上弄虛作假、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嚴重失職或犯罪等。

二是員工沒有過錯,但各種主、客觀因素導致其無法勝任工作的情況。這裡主要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 3 種情況:

員工患病或受傷(非工傷),在規定醫療期滿後,無法從事原來的工作,也做不了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

外部條件發生變化,與籤勞動合同時的情況有很大差別,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雙方協商也不能達成一致。

關於最後 1 條,前不久一些北京企業的外遷,就屬於這種情況。因為工作地點變更,公司和員工無法達成一致,公司就需要解除一部分員工的勞動合同,遷入新址再重新招人。

三是特殊情況下的經濟性裁員。這就是我們接下來要聊的重點問題,法律意義上的「裁員」究竟指什麼?公司所謂的裁員是合法的嗎?

生活中,我們會把公司集中、大規模地辭退員工叫做裁員,這只是一種籠統的叫法,並不準確。法律上的裁員,更準確地應該叫做「經濟性裁員」,屬於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是在 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所以,法律對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流程,有著明確而嚴格的規定。

首先,我們先看看經濟性裁員的含義。《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性裁員,是指在 特殊情況下,公司進行的有 人數限制 的辭退行為。

這裡的 特殊情況 是指:

公司依照破產法規定需要進行重整;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

客觀情況與合同簽訂時產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這裡的 人數限制 是指,裁員在 20 人以上,或不到 20 人,但佔員工總數 10% 以上。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就不能稱為法律上的裁員。

而 公司裁員的流程,也有特定要求:

注意,其中第 2 條「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並非要求提前審批,而是事後或事前的報告行為,也就是要讓勞動行政部門知道這件事。這樣,必要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採取監督措施,糾正違法行為,防止發生群體性維權事件。

如果裁員已成定局,對我們勞動者來說,最關心的就是 補償問題,也就是我們所說的 經濟補償 和 經濟賠償。

經濟補償金 是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這是法律上的解釋。

下面 4 種情況,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照員工在公司的 工作年限 計算:

所以,如果你在該公司工作了 4 年,應補償 4 個月工資;如果工作了 4 年 8 個月,補償 5 個月的工資;如果工作了 4 年 4 個月,則補償 4.5 個月的工資。

另外,如果公司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還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也就是說,將剛剛計算出來的金額乘以二就可以了。

所謂的「n+1」補償標準

我們經常會聽人講到,經濟補(賠)償的「n+1、n、2n」的說法。這些其實不是專門的法律術語,但是應用很廣,在這裡我也簡單解釋一下。

「n」其實就是我們所說的經濟補償金,比如說你工作 7 年,那麼 n 就是 7,你可以得到 7 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n+1」的背景是我們剛剛講過的,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第 2 種情況,也就是 員工沒有犯錯,但是主客觀因素導致解除的情況,即:

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 沒有提前 30 天通知員工,辭退員工時就需要 額外支付 1 個月的工資。

「2n」 指的是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的情況,通常是以下 2 種:

在這裡,要 特別注意兩點:

回過頭來,看看小蔡的問題。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都需以書面形式,公司應該書面通知小蔡,而不能口頭裁員。結合小蔡的描述,公司只是口頭提出,實際上雙方並沒有解除勞動關係,所以勞動合同繼續生效。

雖然勞動關係沒有停止,但既然公司有裁員的意向,作為員工,提前找好新工作是無可厚非的,法律也不予禁止。但在上乙份勞動合同解除之前,盡量不要簽新的勞動合同,否則會讓自已陷入被動。

比如說,原公司可能倒打一耙,以你「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簽署新的勞動合同,嚴重影響工作」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樣,你反而成了過錯方,無法得到補償。又或者,公司變卦,不想放你走了,對於下家公司,你就成了違約方。

如果公司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需要繼續工作;

如果公司堅持口頭解除,不給書面檔案,則可以取證(證據包括工作證、工資條、勞動合同、辭退相關證據、工資發放情況、錄音錄影、證人證言、社保等)後,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

面對裁員,我們該怎麼辦?

首先,判斷你們公司屬於哪種情況,到底是不是經濟性裁員。結合我講過的所有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給自己準確定位。

經濟性裁員,至少有 3 點要求:

裁員人數。裁員人數在 20 人以上,或不到 20 人但佔員工總數的 10% 以上。

公開說明。公司必須向全體員工說明情況,並徵求意見(法律雖然規定的向工會徵求意見,但可能很多公司沒有執行良好的工會組織)。

提前通知。公司必須提前 30 天通知員工徵求意見。

如果公司裁員不符合這 3 個條件,都不屬於法律上的經濟性裁員。即使屬於經濟性裁員,同樣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我們所說的「n」。

首先,能拿多少錢是多少錢,條件允許的話,可以讓公司打欠條,證明拖欠自己的款項。

拿不到錢的話,可以和公司協商,以物抵押,並要求公司辦理手續證明這一點。

如果錢和東西都拿不到,不要死磕,及時止損,先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辦理離職手續,趕緊找下家。否則,公司人去樓空,你卻人財兩空,離職證明都沒有,社保也有斷檔的風險。

離職後,仍然可以繼續維權。自己的前途最重要,切勿戀戰,但該有的權益,還是要找律師或其他機構幫你維權。

上午還在寫Bug,下午突然「被離職」,咋整?

作者 律師老周 這幾天,北京開始冷了,寒冬之中,很多人都在憂慮目前的經濟形勢,相信你也聽說了一些公司開始裁員的訊息,聚美優品的高階副總裁劉惠璞,針對這個話題發了條微博。他說,這兩天面試了幾個候選人,他們離開上一家公司的原因都是公司裁員 組織調整等。這是他 16 年人力資源生涯中,第一次遇到候選者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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