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律問題 用人單位倒簽合同須支付第二倍工資

2021-10-10 02:57:18 字數 1861 閱讀 703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版)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本條的立法初衷是為了提高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率。本世紀初,在制定《勞動合同法》初版(2023年版)時,我國各類用人單位的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普遍不高。本條規定出台後,因為有可行的懲治措施和明確的經濟利益,此後一些年裡,我國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大大提高,未簽訂合同維權的糾紛案件也持續增多。近些年,在司法實踐中,若非勞動者惡意不配合簽署書面合同,一般都會支援勞動者主張支付第二倍工資的訴求。

根據這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一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勞動合同開始履行的乙個月起,勞動者可以主張第二倍工資(最多十乙個月)。例:勞動者王先生於2023年5月10日入職某企業,直至2023年6月30日離職,該企業都沒有與王先生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那麼,王先生可以主張,要求該企業支付自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5月9日的第二倍工資。

勞動者務必要注意維權時效。按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法律的規定,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勞動者在權利受損後超過一年才主張權利的,只能支援自提出仲裁之日起一年內的部分。例:勞動者陳先生於2023年4月8日入職某企業,直至2023年12月9日該公司才與陳先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23年5月26日陳先生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主張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12月8日之間的第二倍工資,勞動仲裁機構支援2023年5月27日至2023年12月8日期間的第二倍工資。

完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勞動者簽字、用人單位主體蓋章為準。勞動者主張第二倍工資的,可主張至簽字蓋章完成的前一天。例:勞動者李先生於2023年2月1日經集團調職轉入某同集團企業,李先生於2023年4月13日簽字,但該企業直至6月9日才通知李先生領取蓋好章的合同,則李先生可主張該企業支付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8日期間的第二倍工資。

事後補簽,尤其當落款日期印(寫)成實際的勞動合同開始之日,在部分地方(北京、廣東等)的司法實踐中,被認為是勞動者也認可了該日期,則不支援以倒簽合同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資;在部分地方(上海、四川等),一般不視為勞動者認可補簽。成功主張第二倍工資的關鍵,在於證明用人單位具有不簽書面合同的惡意。

根據司法解釋(四)第十一條,變更合同(即使是口頭變更),只要雙方都履行了變更後的內容且乙個月未提出異議,就視為完成了變更,法院不再支援勞動者提出的變更合同有關異議。

續訂勞動合同,也應及時簽訂書面合同,否則勞動者也可以主張第二倍工資。例:勞動者張女士2023年5月9日入職某單位,簽訂了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2023年5月9日之後,張女士如常到單位工作,並無異樣,此後公司也一直未通知張女士續簽合同。2023年3月31日,張女士離職。由於單位並未與張女士及時續訂書面合同,所以張女士可以主張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3月31日之間的第二倍工資。

變更用人單位主體,新單位要籤書面合同,否則勞動者也可以主張第二倍工資。書面合同可以是勞動者與新用人主體單獨簽訂合同,也可以是三方共同簽訂勞動關係變更協議。

雙方簽訂的書面材料,雖名為其他,但若包含了勞動合同的法定要件,可視為書面勞動合同。若雙方及時簽訂過前述材料,則法院不會支援勞動者再以無勞動合同為由主張第二倍工資。

未簽書面合同的第二倍工資,包含經常性的工資、補貼等專案,不包含臨時性的獎金、專案獎、差旅補貼等。第二倍工資的金額不受當地社會保險繳費封頂基數(即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該基數通常也作為法定補償金、賠償金的每月工資計算上限)的限制。例:勞動者陳先生於2023年4月8日入職某外商獨資企業,按照雙方約定,陳先生的薪資為每月50000元人民幣及7000美元,每滿12個月發放獎金26000美元。雙方直至2023年12月9日才補簽書面勞動合同。之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陳先生主張該公司應按照50000元人民幣+7000美元作為計算雙倍工資的基數;後來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均認定計算雙倍工資的月薪基數應為50000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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