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之試用期工資的演算法 轉

2021-04-13 09:43:05 字數 863 閱讀 5796

試用期究竟應該怎麼算?

「來我這兒工作先試用個半年,表現可以我們再簽訂勞動合同。」「你前三個月試用下來不太理想,我們再給你個機會試用半年吧。」

勞動者前去求職,遇到這樣場景的絕不少見。為了保住這個崗位,勞動者不得不忍受著試用期的低工資、多工作量的待遇。結果,原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有限的考察期,變成了無限制的廉價勞動期。

此次出台的《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一些規定,如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針對上述的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問題,如試用期過長、過分壓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與《勞動法》不同的新規定:如,根據勞動合同期間具體長短,試用期也必須按照規定設定;如,約定試用期的次數同一單位只能一次;又如,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再如,除勞動者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失職、患病後不能從事原來工作等等情形外,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要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 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有且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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