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屆生 三方 合同

2021-09-13 19:28:05 字數 3317 閱讀 3776

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辭退,那麼就應該重新找工作。

因為《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係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一般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在試用期內,公司不能辭退的,如果員工有以上原因,公司可以辭退試用期員工。

一、對應屆畢業生而言,試用期陷阱有哪些? 1

、先「試用」

後簽合同

不少用人單位抓住大學生求職心切的特點,提出先「試用」

一段時間後,通過了試用期再

簽訂勞動合同

,或者先簽訂「

試用期合同

」,試用期合同期滿後通過測試再簽訂勞動合同,甚至有些公司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無論是哪種行為,先「試用

」後簽合同都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

勞動合同期限

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注意:試用期公司必須要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

2、試用期

「單位說了算

」一般情況下,試用期的

工資比正式員工低,為了降低公司經營成本,往往把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

「無限延長」。

《勞動合同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法律明文規定了試用期的時間限制,單位和勞動者簽合同時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但約定試用期的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對於一些公司在試用期滿後又找藉口再次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還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3、

試用期工資

太低不少單位都把應屆畢業生當成廉價勞動力,民間還流傳著「

招工當然找大學生了,農民工很貴的

」這樣的笑話。如今應屆畢業生數量激增,早已過了畢業包分配的年代,一畢業就失業成了畢業生最大的壓力。一些單位看中大學生

「有工作總比沒工作好

」的心裡,與畢業生簽合同時約定試用期過長,工資過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因此應屆畢業生在找工作的時候要留意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藉此考察自己的合同上的內容是否合法。 4

、試用期時

「說炒魷魚就炒魷魚

」不少應屆畢業生在試用期的時候遇到過沒有機會或者沒有詳細了解過單位的考核標準,就被單位告知不符合考核標準而被辭退的糟心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可是現實中,辭退理由往往簡化到不過關」「不適合」「不符合條件等模糊的說法上去。應屆畢業生可以針對莫名其妙被辭退提出仲裁,或者尋求勞動監察部門的幫助。5

、試用期不購買社保

似乎試用期不購買社保、公積金是大部分單位的做法,理由不過是擔心人員流動大之類的說辭。《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即表明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單位就應該為勞動者購買社保,這是國家的強制規定。因而面對試用期不購買社保的單位,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補交,也可以投訴到勞動監察部門要求督促用人單位補交。

注意:如果你的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籤勞動合同時,注意試用期多長時間,什麼崗位,籤多少年,有沒有社保,公積金。

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如果你的單位舉證你有上述情形就可以和你解除合同,而不用支付任何賠償,但應當向你說明理由。

但是如果你的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個工資是你的底薪。

或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你支付賠償金。即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是指的你所在崗位的平均工資。

三方協議有什麼用?

對應屆生來說:

保障就業職位

確定檔案去向

開具報到證

落戶所需材料

對學校:

統計就業率

(派遣檔案)

對公司:

鎖定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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