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義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地位

2021-10-05 05:34:10 字數 988 閱讀 9568

人工智慧在法律上是否應該賦予其主體地位?回答這個問題,應該從人類發展人工智慧的初衷,即為何要發展人工智慧的角度去考慮。在此基礎上,再來**如何發展人工智慧的問題。

毫無疑問,發展人工智慧的首要動機在於提高生產力,實現人類自身的解放,使人類獲得更大、更多的自由,而不是取代人類,使人類成為被驅使的物件。因此,安全可控應該是整個人類社會發展人工智慧的基本準則;不安全、不可控的人工智慧不應當被發展,應該受到控制乃至禁止。為此目的,必須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強制性要求人工智慧的演算法必須公開,接受整個人類社會的監督;同時對人工智慧有關的產品實行市場准入管理,只有軟硬體都符合技術標準的人工智慧產品才能進入市場;二是法律上拒絕承認人工智慧的主體地位。

要求人工智慧演算法公開,這顯然會遭到一些業界公司和技術先進國家的反對。現實情況下,技術先進的人工智慧公司和國家,往往會以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為藉口拒絕公開其演算法,從而實現保持競爭優勢的目的。而在學術界,尤其是主流法學界,要麼是沒有看到安全可控是整個人類發展人工智慧的基本準則,要麼是出於優先發展本國技術的想法,因而繼續秉持傳統的思維,將人工智慧演算法視為商業秘密。這種觀念及其產業政策和立法的後果,將有悖於安全可控這一基本準則的落實,最終極可能導致人類發展人工智慧事與願違。

當下,之所以很多人對人工智慧生成物的法律屬性存在分歧和認識偏差,其主要原因在於對人工智慧的技術原理缺乏應有的認知。實際上,目前的人工智慧往往功能單一,不同型別(功能)的人工智慧,其工作原理可能存在差異。因此,我們不能以對一種功能(型別)的人工智慧工作原理的認知來代替對其他型別的人工智慧的工作原理的認知。目前的人工智慧,不僅在其演算法設計出來後需要用大量的資料對其進行訓練,即使在人工智慧的後續使用過程中,仍然需要不斷地給予新的資料來訓練它,以實現其不斷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同時,也有的人工智慧還可以自主學習,從而獲得新的智慧型。因此,那種認為人工智慧一旦設計出來後,無需再用資料訓練,或者不會自主學習,從而「相同的輸入,必將產生相同的輸出」是片面的。也就是說,一些學者「人工智慧生成物一定不符合版權法上的獨創性要件」的見解是不成立的。

(作者系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亞太人工智慧法治研究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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